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01号
时间: 2007- 11- 22 05: 0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力度,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集中力量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各地要按照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积极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要抓紧组织企业自查,全面掌握企业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加强对企业进行劳动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支付。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分类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要求,对少数经营特别困难又暂时难以筹集资金支付拖欠工资的企业,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落实资金,确保及时支付。
  其他相关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加强对欠薪高发地区、高发行业,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装饰装潢、交通、水利施工企业,服装、鞋帽、玩具、眼镜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服务类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信用不高、有过欠薪记录的企业,要重点加强监控。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推进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各地要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在加大执法和清欠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建筑企业拖欠应支付的二倍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纳入工资支付保证金范围。要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2007年9月30日前,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街道(乡镇)都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市本级周转金不少于50万元,县(市、区)周转金不少于30万元,街道(乡镇)周转金不少于10万元。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严重拖欠工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书面审查信用等级定为C级及以下的用人单位,要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并专项用于该企业偿付拖欠的工资。
  四、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领导
  推动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并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考核,全面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三个确保”的要求。对因劳动保障执法监管不力、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建立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市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贸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及在杭新闻媒体等组成,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五、提高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等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切实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时机,抓紧做好监察执法工作人员落实及强化培训工作,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要根据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基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保证经费,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待遇。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要落实1名专职人员,尽快形成以网格管理、责任到人、用人单位一户一卡的动态监管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