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98号
时间: 2007- 11- 22 04: 4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
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和
管理工作意见
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办拟订的《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
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农办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近年来,我市各地相继开展了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这是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行政村规模调整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融合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集体资产处置的总体要求
  集体资产处置是行政村规模调整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的实际成效、农村新社区的稳定和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各区、县(市)政府在行政村规模调整中要高度重视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把集体资产融合处置是否到位作为检验行政村规模是否调整到位的重要标志,按照行政村规模调整方案实施、集体资产处置跟进开展、新村机构挂牌成立的要求,及时做好集体资产的处置融合工作。
  二、立足发展,把握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促进发展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要符合行政村规模调整的整体目标,有利于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生产要素的集聚和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新组建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和农民生活品质的提高,有利于共促整体发展、共享改革成果。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行政村规模调整涉及村的资产、资源和人口等状况,现有资产的形态构成及形成过程,因村制宜、分类指导,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不搞“一刀切”。
  (三)尊重民意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听取广大社员的意见,体现大多数社员的意愿。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清产核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
  (一)清产核资范围。村级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村级办公楼及设施,村级道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村级农电线路、自来水工程及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资源性资产主要是村级耕地、林地、水塘、建设用地等;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村级对外投资、厂房、经营性用房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二)清产核资方法。一是村自查。涉及集体资产调整的村要成立由社员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村本级的所有账内外资产、应收款项、各项收入和支出、债务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并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和编制清册。对有账无物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等不实不良资产,要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由原村提出处理意见,报乡镇政府审定后予以核销。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核定集体净资产额和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数量,连同清产核资清册报乡镇政府。二是乡镇审查。各乡镇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对各村自查的结果进行逐村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查后的清产核资结果在各村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编制各村资产清查核实汇总表,报各区、县(市)农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群众对清产核资结果意见较大的,各区、县(市)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
  四、因村制宜,确定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原各村集体资产总量、人均集体净资产拥有量以及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资源性资产存量等因素,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确定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
  (一)账务合并,直接融合。对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原村与村之间集体净资产总额或人均集体净资产额相差不大,或现有净资产虽有差异但可以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的,可把原各村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直接合并形成新村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原各村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转移,由调整后的新村承担。
  (二)确定基数,主体融合。对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原村与村之间集体净资产总额或人均集体净资产额差异较大,且难以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的,可综合各村的实际,确定一个可融合的净资产基数,基数内的净资产合并归新村所有,超过基数部分留存原村用于该村村民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及社员分配等。
  (三)创新机制,股份融合。对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原村与村之间人均集体净资产额悬殊,且实行直接融合或基数融合群众意见较多的,要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可通过实行股份制改革来实现集体资产的有机融合。具体可由新村统一制定资产量化和享受对象方案,由原村将其所有集体净资产全额折股量化到人后,统一纳入新村经营管理,并将各村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并为新村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年终收益经新村提留后实行按股分红。
  (四)承认差别,逐步融合。对极少数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原村与村之间人均集体净资产额悬殊,又不具备股份制改革条件的村,可暂实行二级财务核算,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再实行资产的基数融合或股份融合。
  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由乡镇政府提出,报各区、县(市)农办批准后实施。
  五、建账立制,规范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各地要根据审批确定的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各村认真开展结旧建新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等工作。
  (一)办好档案移交。要及时整理各类合同、凭证、账册,收集编制村规模调整过程中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等档案资料清册,在各乡镇农经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办好原各村资产、财务以及其它有关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要分别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二)建立新村账套。各乡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批准的本乡镇新村命名文件,及时建立各新行政村的账套,原则上每个新村只设一个账套。同时要根据行政村规模调整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原各村清产核资结果,及时结束原各村的旧账,建立新账。严禁分账核算和设置账外账。
  (三)开设新村资金账户。对集体资产融合处置到位、村规模调整结束的村,各地要及时帮助、指导各新村就近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原则上一个村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及时划转和注销原各村资金的所有银行账户。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四)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各区、县(市)农经管理部门要根据村规模调整后的新情况和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指导各新村建立村级财务预决算、财务开支审批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承包合同等各项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规模调整后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较多的村,要及时指导在原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推荐产生新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工作,村级的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才能报销入账。
  六、加强领导,确保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各区、县(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及时制订本地行政村规模调整时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及乡镇要建立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乡镇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职责,各新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做好集体资产处置的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加强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在村级集体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三)加大扶持,加快融合。为促进集体资产的融合,支持村规模调整后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涉及调整的资不抵债或集体经济薄弱的原行政村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化解村级债务,促进新村正常运转;对工作开展有力,集体资产融合到位的新村给予一定奖励。
  (四)培训提高,加强监管。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各乡镇村级代理会计原则上人数不变、待遇不变。要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融合后营运情况的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乡镇农经干部、乡镇代理会计及村助理会计相关业务和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