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
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7〕2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遏制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案件的高发态势,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斗争,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广泛宣传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三电”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关系国计民生。各地要从建设“生活品质之城”、打造“平安杭州”的高度,充分认识“三电”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深化“三电”专项斗争作为加强“十七大”安全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并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系统的宣传资源优势,运用各种媒介,采取发布通告、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二、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案件规律和特点的调查研究,摸排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加强管控;要切实加强对“三电”设施周边及沿线出租房、闲置房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各“三电”企事业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技防为主,人防为辅”的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完善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检查整改、维护保养、巡线护线、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保护工作网络;要加快远程监控、野外防盗报警系统的建设,实现报警终端与公安机关110指挥应用综合平台的链接,发挥其最大效能。
三、协调配合,破案攻坚
要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市公安局要加强与“三电”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区、县间办案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协调沿线乡村、公安派出所的巡逻守候与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各单位的巡护线工作,在案件多发的重点线路及沿线地区严密布控,架网伏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打击整治合力;要全面开展案件的再排查再摸底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提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准确定性,对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以及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要以督办案件为抓手,抓现行、打团伙、破积案,及时惩处犯罪,并适时组织开展公开处理活动,迅速打出声势,努力形成严打氛围,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四、突出重点,全力治乱
对萧山、余杭、西湖、富阳、下沙等“三电”案件高发地区,要派出工作指导组靠前督战,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扭转这些地区“三电”犯罪问题突出的被动局面。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六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集中清理整治“三电”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掌握收赃、销赃环节,对无照经营、违规经营特别是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予以公开曝光。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要加强对各地“三电”专项斗争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核。各“三电”企事业单位要自上而下对专项斗争开展情况进行内部督导考核,市综治委要将专项斗争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对省、市“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的事项,各地要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打击整治任务,并每月向市“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各地发破案情况要每月予以通报,对挂牌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好、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整治不力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