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
关于规范社区便民服务点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城管执法局、民政局拟订的《关于规范社区便民服务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社区便民服务点的意见
市城管办 市城管执法局 市民政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为规范社区便民服务点,方便居民生活,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社区便民服务点是指市区范围内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自行车修理、修鞋、修锁、修拉链、缝补衣裤、小家电维修等居民日常所需服务点,不包括饮食类摊点和以出售商品为目的的经营摊点以及不利于社会安全的摊点。
二、社区便民服务点管理实行“规范设置,属地管理,便利市民,定时定点、定人定责,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对符合本意见要求的社区便民服务点准予设置,对不符合要求的摊点予以查处取缔。
三、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便民服务点规范管理的要求,并监督各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城管办和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便民服务点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区城管执法局要做好无证摊点的依法查处取缔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便民服务点《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的登记工作,并进行具体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社区便民服务点的设置、管理协议的签订、《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发放(收回)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社区便民服务点的规范管理工作。
四、社区确有需求,并经公示(辖区范围)无异议的,方可设置社区便民服务点。便民服务点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社区(村)设置,划定设点范围和区域,并与区域场地条件和居民实际需求相适应。服务点宜相对集中,数量应以不影响区域环境秩序为限,且不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社区便民服务点,需要占用社区(村)公共场地的,不得阻碍交通出行和消防通道。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与服务点经营者签订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姓名、摆设地点、允许摆设时间、服务内容等,并明确设施完善、摊位卫生、垃圾袋装、个人卫生、用具整洁等相关义务。经规范设立的便民服务点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发的设点标志牌。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便民服务点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每月至少检查考核一次,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经营者及时整改;检查发现问题或考核不合格提出整改要求后,社区便民服务点经营者拒不整改,或一年内2次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取消该服务点,收回《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并且作为今后是否同意其设点经营的审核依据;考核优秀的,可以在下次确定经营者时优先考虑。对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市民反映强烈的,或不按规定设置的社区便民服务点,市、区城管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成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取消该服务点。
市、区城管和城管执法、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街道(乡镇)规范社区(村)便民服务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城管部门应将街道(乡镇)开展社区便民服务点规范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城管执法部门应配合街道(乡镇)查处便民服务点的违规行为,取缔无证和流动摊点。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将本辖区内拟设社区便民服务点的情况在辖区内予以公告,接受书面报名申请并登记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应对拟签订的管理协议作出承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正式与申请人签署协议,登记申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并发放设点标志后,准予设点经营;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社区便民服务点经营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经营者。当申请人多于拟设点数量时,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申请时间先后的次序选定经营者。社区便民服务点经营者的确定程序和相关信息应当在辖区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确定社区便民服务点经营者时,应当限于安排辖区内下岗人员、家庭困难居民。对取得社区便民服务点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擅自转包(让)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予以清退。
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社区便民服务点的设置情况报各区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和民政局备案。各区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和民政局应当将其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