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62号
时间: 2007- 10- 26 03: 0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
工作力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分别削减151%和15%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5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采取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淘汰落后产能、严控新增污染、加大执法监督管理等措施,确保完成2007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十一五”减排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建立新项目立项审批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质监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产业导向目录,编制新项目审核批准工作方案,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对不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或核准。市发改委应在9月底前明确禁批产业目录,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执行产业导向目录。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强化项目指导。在项目核准中,要优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和能效提高、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余热余压利用、节能环保监测等项目。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按照国家、省有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设备以及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的要求,市经委在2007年9月底前制定杭州市淘汰高能耗高污染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范围内淘汰高能耗高污染和落后产能的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关停淘汰企业的名单。相关工作计划和关停淘汰企业名单于200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和杭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各地在严控新增污染源的基础上,对已有的不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并对无法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转迁,企业名单和改造方案于200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和领导小组。
  市经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执行不力的,要责令当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的执行,逾期未完成的将予以通报。
  要尽快优化我市能源结构,重点引入天然气等清洁、优质能源。通过推进“禁燃区”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煤改油”、“煤改气”工程建设,逐步削减我市燃煤总量的消耗,合理调整煤、油、气、电比例。要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采取“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等措施,使用稳定、清洁的电力资源。
  由市法制办牵头,在11月底前完成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相关优惠政策的清理纠正工作。市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9月底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切实强化对项目的政策引导,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
  (三)抓紧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2007年年底前要建成并运行萧山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萧山义桥、衙前、瓜沥、益农、党湾、党山等城镇生活及工业废水管网工程;余杭区塘栖、余杭、良渚三组团污水处理厂;富阳市春南污水处理工程、富阳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春江污水回用工程二期工程、灵桥集中污水处理厂;建德市梅城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德乾潭污水处理厂、城南污水处理厂(寿昌);临安於潜镇污水处理厂;桐庐富春江镇污水处理厂、桐庐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桐庐分水镇污水处理厂;淳安县千岛湖镇污水处理厂、坪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工程)。
  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和污水主干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率。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其污水实际处理量要在年内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在“十一五”期间要达到80%以上,各县(市)要达到75%以上,中心镇要达到55%以上。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主干管网未按期建成或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所有新增化学需氧量(COD)排放的项目予以暂停核准或备案,暂停土地出让;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也要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对污水主干管网未铺设到位,当地水环境功能区不达标的区块,暂停审批包括房地产项目在内的所有新增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项目,待污水管网铺设到位后方可恢复审批。
  由市建委牵头,督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水主干管网建设;由市城管办牵头,监查主城区截污纳管工作及七格、四堡污水处理厂纳管企业,并逐月通报污水处理厂、污水主干管网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截污纳管、纳管企业管理等情况。
  (四)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热电企业脱硫改造工作力度,在2009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现役燃煤热电企业必须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从严控制其他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逐步提高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督促燃煤锅炉实施脱硫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各地要加大分散燃煤小锅炉的拆除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鼓励现役热电联产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2007年年底前必须拆除自备工业燃煤小锅炉和生活燃煤锅炉。
  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在2008年年底前,萧山东污水处理厂的COD出水标准要从180mg/l提高到100mg/l以下,富阳的造纸集中污水处理厂的COD出水标准要从100mg/l提高到60mg/l。鼓励企业开展废水循环利用和废物综合利用工程,切实减少污水废物的排放总量。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环境执法,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排查与抽查相结合、联查与互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频次;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污染减排重点单位和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国家级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对违法企业立即下达限期整治通知,对无法按时完成限期整治任务、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当地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关闭或停业。环保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要进行跟踪管理,直到该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或关停转迁为止。
  在企业限期整治期间,市发改委、经委、环保等有关部门一律停批该企业的新、扩、改建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停批用地指标。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市环保局要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工商、电力、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年检、用电、用水等方面采取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整治。对责令停产停业的,有关部门要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予以配合。
  市金融办接环保部门通报后,及时对有关银行进行贷款环保风险提示,用金融手段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在评优创先工作中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国土资源、税务、质监、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已有优惠政策的一律取消。
  (六)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结构和布局,实施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和综合利用。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建设绿色水产品基地。实施科学施肥和施药,逐步削减农药化肥使用量,要求“十一五”期间削减15%的农药化肥使用量。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合理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在钱塘江、苕溪、千岛湖等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和各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推进禁养工作。运河水系干支流周边500米全面禁养,2007年年底前完成60%以上的禁养任务。继续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利用和废水综合治理工作,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通过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林产品基地,大力推广“肥药双控”、“沃土工程”,发展生态农业。
  (七)建立污染减排应急预案。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减排应急预案,排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落实应急资金。在9月底前预计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限产、轮产等相应的应急措施,新建项目不得投入生产,确保完成本地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
  建立当地政府和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市委组织部要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污染减排执行不力的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决策失误导致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在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对不按期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和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污染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污行为案件的纪检监察对象,实行移送制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市级财政对区、县(市)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二)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导地位,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以奖代补、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建设项目关停转迁、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环保建设工程、企业污染减排整治等减排重点工程、减排产品和减排新机制推广、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环境监测和监察标准化建设、减排工作调研及考核奖励、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等。规范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国家、省级各类污染减排、生态环保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部门也要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减排措施。
  (三)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排办)要建立污染减排例会制度,每月召开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例会,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对策建议,由市减排办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予以落实。
  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9月底前制定本部门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和市减排办。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由市发改委牵头的新项目控制督查组、由市经委牵头的落后产能整治督查组、由市建委牵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的污染治理工作督查组、由市农办牵头的农业农村环境整治督查组等五个减排专项督查组,对各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成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的行政效能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督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国家、省、市的减排政策和工作任务。
  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市减排办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抄告组织、纪检监察、经委、发改、劳动、消防、公安、税务、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城管、建设、电力、水利、金融办、海关等市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权限,在一周之内对抄告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在两周内将执法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和市减排办。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并建立部门协同执法体系,提高执法的威慑力,促使企业遵纪守法。
  (四)推动机制体制创新。
  逐步推行绿色信贷。由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核查,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要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金融征信系统,并将企业环境行为作为决定信贷行为和确定信贷规模的因素之一,使有限的金融资本投入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产业与项目中,控制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金融风险。
  建立重点企业污染减排联系制度。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口联系减排重点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减排工作任务和措施,完成减排指标。联系重点企业的名单于10月底前报市减排办。
  开展科技专项行动。由市科技局牵头,对全市污染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进行攻关,推进废水、废物回收综合利用等节能减排专项技术,为减排提供技术支持。节能减排科技攻关专项技术清单于10月底前报市减排办。
  全面推进污染减排社会化、市场化。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各种资源,进一步推进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行,采取工业企业环保治理水平核查市场化、COD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各种措施,有效推进减排工作顺利进行。
  (五)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将环境违法企业置于全民监督之下。宣传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和违法企业名单,公布违法企业事实、整改要求、执行进程和整改、执行结果。
  通过有奖举报、自愿者行动、聘请信息员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创造必要条件,使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单位、每个企业、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