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
杭州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
(市城管办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制度,促进企业完善节水措施,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适用本办法。
各用水单位均应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按照《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
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水平衡是以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单位各用水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水量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的各用水系统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系统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节水的合理水平。
节水评估是对用水性质比较单一、月用水量较少的用水单位开展的一项简易、便捷的节水评价方法,具体评估方法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制定。
四、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单位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
当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改变用水性质等原因而要求调整用水计划,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水单位进行水量平衡复测或节水评估。
用水单位或专业水量平衡测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表计量,用水单位每个用水单元和用水设备应按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符合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
用水计量设施应完好无损、计量准确,符合国家标准。
六、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定期制定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年度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的时间完成本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需要调整测试时间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测试单位应当在完成测试准备工作进入测试前一周将测试工作的时间安排报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酌情组织现场抽查。
七、不同类别的单位用户,其水量平衡测试及审核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列入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用水单位可自行组织测试或评估,也可委托专业水量平衡测试单位进行测试或评估。从事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供水、节水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并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水量平衡测试培训考核合格。
九、水量平衡测试报告应包括管网图、用水工艺流程图、各级水表的配备率、用水性质构成、水量平衡差、合理用水水平、用水单耗、节水整改措施方案等内容,应当使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报告书。
十、水量平衡测试是分析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的重要手段,也是调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水量平衡测试填报的测试数据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弄虚作假骗取用水计划调整的,调整的用水计划取消,并给予通报。
十一、用水单位应及时将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结果报送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用水单位进行复测。
十二、用水单位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应当按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认的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其用水计划按照整改前实测的合理用水水平确定;整改完成后,其用水计划按照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核的合理用水水平调整用水计划。
十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专业测试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并对测试单位的相关资料保密。
十四、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规定下达用水单位开展水量平衡测试计划,凡超过规定年限未做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用水单位,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十五、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萧山、余杭区的水量平衡测试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