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问答
1、出台《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何时正式施行?
答: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06年6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3、《办法》是如何界定“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污染”的?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根据《办法》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4、何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答: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技术监督局2005年11月22日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25千克以上)、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5、《办法》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在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同时又避免环境污染,《办法》对各级政府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解决畜禽散养问题,《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由于畜禽养殖业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要基层政府的支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鉴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特殊性,《办法》明确了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办法》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6、何为禁养区、限养区?《办法》是如何规定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机制的?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限养区是指实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
《办法》第八条具体规定了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机制。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办法》对禁养区、限养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根据《办法》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集镇规划区;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8、《办法》针对禁养区、限养区主要规定了哪些环境管理要求?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9、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否应当缴纳排污费?
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也对畜禽养殖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基于此,《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对禁养区内违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办法》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在禁养区内违反《办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