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快具有核心技术先进技术标准的研制与采用,抢占产业制高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实施技术标准的企业、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
(二)凡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从事先进技术标准的研制、参加标准化专业活动,并作为第一起草单位或牵头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二、组织管理
(三)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杭州市技术标准战略推进工作委员会(机构),协调处理技术标准研制与采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质监局负责技术标准研制、实施的申请、评审、资助(奖励)管理等具体事项。
三、资助条件
(四)申请资助(奖励)的技术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有利于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
2.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3.涉及工业、农业、商贸旅游、检测验证、城市管理、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先进技术标准研制。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的研制。
5.属于保障人体健康、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技术标准的研制。
四、鼓励措施
(五)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成果或行为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政策:
1.经立项,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经认定,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
2.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外著名专业认证机构合作建立,并设在企业的技术标准研发机构,可享受杭州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应政策。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可申请享受有关专利发明成果的政策。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作为确定自主创新产品的重要依据;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
五、申请程序
(九)申请政府技术标准项目资助(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正式发布的文本。
2.参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证明。
3.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分会)落户批准文件。
4.市级以上相应机构的验收考核报告。
5.其它有关材料。
(十)市质监局受理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资助和奖励的申请。
(十一)市质监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经委等部门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资助(奖励)项目及资助(奖励)资金,报市技术标准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核认定。
六、附则
(十二)经市标准技术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承担先进技术标准研制的事业单位,可享受本办法政策。
(十三)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先进技术标准研制,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四)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可根据本办法共同制定《杭州市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认定评价体系》。
(十五)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十六)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