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28号)
时间: 2006- 09- 28 12: 0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
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6〕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
  (一)强化企业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意识。鼓励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关键技术,开发应用技术,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增强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促进商标、版权、专利的融合使用和综合保护,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积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加大奖励力度。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大力发展出版传媒、软件开发、动漫制作等本市特色版权产业。鼓励企业加强版权登记工作,对反映杭州文化遗产、历史典故的民间艺术优秀作品实行免费登记,保护传统民间文化的作品著作权。
  (四)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的保护,对进行登记申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不低于申请规费的补助;对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新品种证书的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品种,给予不低于申请规费的补助。
  (五)继续实行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鼓励企业以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对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在取得PCT受理通知书并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后,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8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5000元。
  (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的制订,开展地理标志(原产地)产品申报,争创名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市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对专利转化成技术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七)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力度。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设计者奖金(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低不少于500元)。此项开支企业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鼓励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或从政府给予的申请资助中提取不低于50%的金额作为奖金给予发明人和设计者。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作为发明人的报酬。
  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八)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灵活、高效、反应快捷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制订杭州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纲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九)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建立一支由科技、工商、文化、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检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和区、县(市)协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专利申请和专利纠纷数量较多的区、县(市)可创造条件,开展委托执法试点工作。
  (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引导企业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产权管理、利益分配、信息利用等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快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的骨干中介机构,引进若干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的知名机构。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拓展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尽快适应国际化进程。
  (十二)集成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规划建设好面向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专利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和知识产权政策等专业信息,提供快捷便利的免费查询、咨询和交流服务。建立杭州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和软件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进“三库”(开放源码库、构件库和软件工具库)资源。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知识产权服务区的设置,实现知识产权政务公开、业务受理等多项功能,满足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信息和服务的需求。
  (十三)依托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服务,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市知识产权人才供求信息库,对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供求状况进行分类调查,提供及时、准确的动态供求导向信息。把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作为紧缺人才,列入我市紧缺人才开发目录。积极引进具有国际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具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十五)加快杭州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通过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我市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骨干人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专业人才,以及具有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三、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着重解决执法能力与执法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立快速反应和预警机制,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紧密联系,依靠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关注国内外市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动向,及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信息,并指导企业合理应对。
  (十七)加强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国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市商标、版权、专利管理机关应密切合作,协同做好各种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加强国际动漫节、西湖博览会、休闲博览会等重大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八)在杭州举办会展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对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参展商品,应当查验其有效证明文件并报市政府管理商标、版权、专利的职能部门备案。大型和重要会展活动必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部门,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评估和公共工程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监督工作。利用财政资金实施公共工程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审查环节和相应的侵权防范机制。对因未落实防范机制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在全市流通领域内大力推进创建“正版正货”承诺单位活动,市属商业企业必须率先做到“正版正货”承诺,并逐步扩大到全市商业流通企业。加强对专业市场的监管,建立市场经营主体问责制。市场经营主体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和杜绝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对市场内屡次出现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经营主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十一)发挥行业协会及相关团体的作用,鼓励其制订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规章,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督促会员单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业内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建立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四、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运用
  (二十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力度,财政应每年统筹安排资金,对本市企业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予以研发补助,对大院大所在杭转化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予以奖励。
  (二十三)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应提出推荐名单,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及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予以优先采购。对产业化初期且满足使用要求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行首购制。
  (二十四)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拥有量及其实施效益作为科技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和奖励评审的衡量指标和条件,作为企业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评审和复审的必要条件之一。要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列为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结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产品技术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水平。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综合分析、运用能力。鼓励、扶持知识产权专业数据库建设,对行业、大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给予资助。 
  五、附则
  (二十七)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二十八)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