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7号)
时间: 2006- 08- 25 03: 2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
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委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等内容进行的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县(市)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五、杭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的经济强县(市、区)与杭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具有同等管理权限〕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
  (二)市域范围内新增用地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引进内资项目);
  (三)市域范围内属于《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未列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项目);
  (四)企业建设标准厂房项目;
  (五)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六)其他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以及国家级开发区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统一采用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开发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其数据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在正式启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前,备案项目先实行纸质办理。
  六、凡应备案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指定的备案办理场所,向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采购清单;
  (三)营业执照、生产(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等证明企业身份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的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八、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各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当场说明理由。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项目业主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其项目备案文件。
  九、对予以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海关、财税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独立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可申请列为区、县(市)及杭州市、浙江省重点技改项目;可申请享受区、县(市)及杭州市、浙江省有关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对不予备案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备案文件有效期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已备案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项目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以及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加强对各区、县(市)备案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要建立备案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企业工业投资项目情况,加强对工业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已备案技改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每个月的25日前,通过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启用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经委)报送技改项目进度情况,并接受和配合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完工时,须书面报送项目完工情况。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定期抄送项目备案管理部门。
  十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不属于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略)
   2.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采购清单(略)
   3.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略)
   4.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略)
   5.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略)
   6.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