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政策问答
1、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就业援助证》?
答:下列人员可申领《就业援助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2、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是哪些人员?
答:(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注: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就业援助证》发放范围与原政策相比有哪些区别?
答:(1)取消了“低保”人员失业1年的要求和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以及“4050”人员的文化程度条件。
(2)年龄在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失业登记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不再列入发放范围。
4、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主要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主要有5项扶持政策:(1)税收优惠;(2)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3)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4)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微利项目贴息;(5)创业培训。
5、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答:(1)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6、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免费政策?
答: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具备哪些条件,补贴标准为多少?
答: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8、用人单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主要有4项扶持政策:
(1)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服务型(商贸)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3)各类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4)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的定额财政补助。
9、企业具备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1)属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2)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录用备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领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认定证明》,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10、对各类服务型(商贸)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1)企业属于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范围,并经认定已领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11、对用人单位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的标准为: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给予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
本项规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能与服务型(商贸)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1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13、“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答: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年底)、“协缴”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最多不超过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2/3。
14、对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1)鼓励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其他长期失业人员就业。
(2)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社区保安、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助老(残)等社区服务性岗位。
(3)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上述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其他补贴。
15、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可享受什么政策?
答: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经失业登记后可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16、新增劳动力、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1)市区户籍毕业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参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适应性见习训练”计划。
(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经失业登记的新增劳动力、随军家属、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可按规定条件享受下列政策:
①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扶持。
②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职业介绍而成功就业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④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持有民政部门发的特困类、困难类《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政策扶持。
⑤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17、对企业裁员行为有何规定?
答: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18、政策执行期限如何规定?
答: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年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