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市委〔2006〕10号)
时间: 2006- 07- 25 11: 09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市委〔2006〕10
(2006 年 6 月 10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第二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老龄工作,努力开创我市老龄工作新局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
  (一)目前,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达9599万,占总人口的1452%。人口老龄化已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老龄问题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近年来,我市老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老年事业基础建设得到加强,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但是,现阶段的老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尚跟不上老年人的需求,基层老龄工作特别是农村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等。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三)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老龄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课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走出一条切合我市实际的老龄工作发展新路子。
  二、进一步明确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我市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0〕13号文件和第二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为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五)我市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居家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进一步发展养老服务业;坚持道德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文化需求相结合,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坚持为老服务与开发老年人才资源相结合,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六)我市老龄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要求的老龄工作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康、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七)完善养老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巩固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实行“农保”向“社保”并轨。进一步完善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户中的老年人差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元。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城乡特困老人救助长效机制。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稳定在90%以上,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5%以上。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政策,促使农村“空巢”老人的撂荒土地向种植大户合理流转,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给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金。
  (八)完善医疗保障与救助机制。加快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行政村可由集体为老年人缴纳其自缴部分的合作医疗统筹费。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按现有政策积极筹措救助资金,扩大救助范围,特别是对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要予以优先救助。
  (九)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意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司法机关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加强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及时地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优先提供援助;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十)进一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深入贯彻全国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政策。注意照顾贫困、高龄、孤寡、有特殊贡献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切实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和优惠服务。
  (十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加大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要整合资源,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可改造为养老机构。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2张。市本级要建一所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2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关怀医院。各区、县(市)要有一个符合省定三星级标准以上的老年活动中心、一所有15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公寓、一所能接受100名高龄病人的老年关怀医院(护理院)、一所规范化的并具有长效运作机制的老年电大分校。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有关部门要根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不同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制定不同的扶持、管理政策。市发改委要牵头会同市老龄工委各成员单位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十二)支持各级老年基金会开展工作。老年基金会是为老龄事业筹集资金、提供资助的社会化公益性团体,也是发挥老同志参与老龄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凡未建立老年基金会的区、县(市),都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基金会或办事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作用,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在工作上予以关心。“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拨款50万元支持市老年基金会开展工作。各级老年基金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章程规定积极筹措基金、管好基金和用好基金。
  (十三)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委《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发〔2006〕2号)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性,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到基层。继续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三分之一的区、县(市)达到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的标准。大力推进社区老龄工作“3587”工程建设。各区、县(市)要把加强社区建设与创建省级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标准,固强补弱,加大投入,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全市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稳定在80%以上。扎实推进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加强指导,严格考核,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协会达到省级标准。
  (十四)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活动设施的投入,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建立长效运作机制。各级涉老部门要以老年活动中心(室)为依托,广泛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解决村级组织办公场所,落实农村老年人协会的活动场所。民政部门要把“星光老年之家”建设逐步向农村延伸,争取到2010年全市农村老年人协会都有比较规范的活动室。办好老年教育,按照分层次、多形式办学的思路,大力发展各类老年学校。各区、县(市)要继续重视老年电大分校的管理,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老年网站、电视、广播等,发展远程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求知求学的愿望。加强老年体育协会和老年文艺团体建设,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重视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重视发挥老年党员的政治优势和先锋作用。农村和社区党的基层组织要关心老年人,多为老年人解难题、办实事。
  四、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十五)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责任制。要关心和支持老龄工办的工作,保证其人员编制、专职干部、工作经费三到位。各级老龄工办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其中,市老龄工办工作经费按每位老年人3元,区、县(市)老龄工办工作经费按每位老年人3—7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健全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区、县(市)老龄工办按每万名老年人配备1名工作人员(可从机关退居二线的干部中调剂解决),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老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专职老龄工作人员〔可从乡镇(街道)退居二线的老干部中统筹考虑〕。乡镇(街道)以上在编专职老龄工作人员参照老干部工作者的待遇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并保证其相应的工作条件。
  (十六)落实老龄工作职责。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老龄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级老龄工办是同级老龄工委的办事机构,要在党委、政府和老龄工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文广新闻出版、教育、体育等成员单位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城管、电力等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做好老龄工作的合力。
  (十七)加强老龄工作干部培训。要建立逐级培训责任制。市老龄工委负责对乡镇(街道)以上老龄干部的培训,区、县(市)负责对老年人协会会长和社区老龄工作者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老龄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