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06- 06- 29 03: 33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问答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安全责任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
主要规定有:(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各司其职;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3)机动车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报废回收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和报废车辆的登记制度;
  (4)机动车驾驶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招用外省驾驶人备案义务;
  (5)政府和道路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费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完善;
  (6)道路管理部门和道路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完好,确保安全、畅通;
  (7)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交通事故伤者。
  2、《省办法》规定对哪些机动车辆进行重点管理?
  答:(
1)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及驾驶人员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学生出行的安全;(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路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基础上,从车辆用途的角度考虑,《省办法》规定旅游客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也应当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
  3、《省办法》对非机动车管理有哪些新举措?
  答:(
1)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对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公告管理,经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并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4、《省办法》在驾驶人管理中增加了哪些人性化的规定?
  答:(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以外的准驾车型。
  
(2)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完善了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制度,增加了强制教育制度、选择教育制度和预防教育制度。
  5、针对浙江省道路安全设施方面的实际问题,《省办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作了哪些补充规定?
  答:(
1)将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交通监控等安全设施列入道路建设规划,并规定了“五同时”原则,即“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2)国道、省道及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等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公路穿越交通流量较大的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道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设施。道路的平面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封闭。
  (3)明确了停车场(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筑工程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新建工程的停车场(库)建设应当遵循“五同时”原则,建成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4)规定行经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6、《省办法》对道路交通通行作了哪些补充规定?
  答:(
1)规定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转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绿灯亮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停车等候。
  (2)在分道通行规定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除上位法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行驶外,增加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低速机动车也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行驶的规定。
  (3)对特殊车辆进行最高限速的规定。根据拖拉机、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设计速度和全挂车、公交车、危化品运输车的运输行驶特性,分别规定了这些机动车的最高速度。
  (4)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补充规定。如:驾驶人不得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等。
  (5)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进行了补充规定,如:不得牵引动物;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
  7、《省办法》在明确事故赔偿责任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8、《省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了哪些规定?
  答:(
1)来源规定。为保证救助基金能够满足大量交通事故伤者救助的需要,除国务院规定的资金来源外,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部分小型客车牌号可以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救助基金的主要用途,并授权省财政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安机关、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9、《省办法》在常见和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执行标准上作了哪些规定?
  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省办法》规定了常见和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执行标准:(1)对部分常见的或者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统一的处罚额度,取消了罚款自由裁量,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对部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限定了较高的处罚额度,加大对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管理力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