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
时间: 2006- 06- 29 03: 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6〕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9日

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加大防违、控违、拆违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者违反许可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本办法中追究的责任人员是指:
  1、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2、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责任的相关责任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3、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党员;
  4、实施违法建筑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5、其他实施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组织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责令辞职。
  四、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防违、控违、拆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筑的;
  2、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发现不及时、查禁不力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筑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4、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5、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6、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3、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4、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员,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的;
  2、对违法建筑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没收认定或者决定的;
  3、未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或者查处不力的;
  4、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协助责任的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不履行查处职责的;
  2、不履行支持、配合职责,致使未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或者查处不力的;
  3、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人员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监管不力,对查违、拆违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职务;是党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九、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者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2、为违法建筑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3、对本单位实施违法建筑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4、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6、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本条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集体)独资、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包括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
  十、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
  2、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
  3、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4、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5、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6、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一、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有贪污、受贿行为的;
  2、因违法建筑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3、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违法建筑当事人的邀请,或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4、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筑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5、有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的。
  十二、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2、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3、违法建筑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4、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的。
  十三、本办法涉及的责任追究遵循以下程序规定:
  1、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4、5项所指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案查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2、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1、2、3项所指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拆违组织机构,在立案查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4、各有关部门对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移交而未移交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对移交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对本办法下发实施之日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工作不力的,可原则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本办法下发实施之后新产生的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等地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