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
市委办〔2006〕5号
(2006年4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坚持“发展、创新、节约、稳定、为民”为要求,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实现市委、市政府城市建设和管理目标,顺应建设工作重心下移并同步推进征地拆迁工作重心下移,在保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突出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征地拆迁各方的合法权益,创新工作机制,激发主体活力,强化协调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征地拆迁的工作效率,使我市征地拆迁工作走上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为推进城市化战略和构建“和谐杭州”创造条件。
基本原则:
———依法创新原则。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依法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步伐。立足现实、创新思维、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征地拆迁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利益兼顾原则。统筹兼顾征地拆迁各方的利益,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市场主导原则。在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进程中,充分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价格为客观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市场公平,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
———重心下移原则。顺应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趋势,将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责任主体下移到区政府(管委会),扩大区政府(管委会)的责任与权限,激发各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征地拆迁工作。
———联动推进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四级〔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联动,有关协同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二、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国有土地市场化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
国有土地实施住宅房屋拆迁,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要以货币安置为主、实物安置为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的原则确定补偿价格,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价格评估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杭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评估,以拆迁安置房进行安置并结算差价。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此部分面积安置价格按成本价结算。
对国有土地“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实施补偿安置,同时结合被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其综合因素,根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另行根据住宅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或开发性安置补偿两种。未撤村建居村符合开发性安置用地政策的项目征用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不含林地),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10%开发性安置指标,与之相配套的因项目引起的农居安置用地所涉及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含林地),也可享受10%开发性安置指标,用于被征地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及时办理核发指标、立项、规划选址等工作,加快指标落实的进程。各区在规划区级工业用地内应预留一定量的村镇企业拆迁安置用地。
四、设立最低标准,加强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保障
设立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低保障。为进一步推动项目建设,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设定住房最低保障标准和货币补偿最低总价。在核定被拆迁人另无住宅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建筑面积与住房最低保障政策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另行制定;被拆迁人选择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不足最低补偿总价,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按照货币补偿的最低总价,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货币补偿的最低总价由市房管局确定。
加强农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保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机会和就业信息,积极组织和帮助被征地农民提高就业技能,实现创业和就业,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农民集中安置用房的建设,帮助被拆迁户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关心在外过渡拆迁户的生产生活。
被拆迁人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五、加强评估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拆迁评估市场
拆迁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对违法建筑不予评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由一家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对不同拆迁项目,且地域相邻的,有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统一标准。
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完善评估标准,促进评估市场的规范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标准对其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根据信用与业绩每年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透明售房系统,为评估机构评估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进一步完善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度,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完善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改变按房屋评估价值为收费基数的收费方法,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费标准均以房屋评估建筑面积为收费基数。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六、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住改非”的管理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财税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房屋“住改非”进行审批。
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住改非”时应按要求进行把关。在规划审批文件中需明确拆迁时按照原有的住房性质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土地临时改变用途时应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如遇征地拆迁,自拆迁许可文件生效之日起,终止改变用途。
工商部门凭规划、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的“住改非”审批意见发放营业执照,明确如遇征地拆迁应立即停止营业。在拆迁许可证发出后,凭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的告知书通知被拆迁人办理迁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逾期不注销或迁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处置结果告知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凭工商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证,根据工商部门迁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书,依法办理迁址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外资企业除外)。
七、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健全八项制度
为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加快征地拆迁进程,制定如下制度:
1、公示制度。将征地拆迁政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责任主体、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等涉及征地拆迁的重要事项实行公示。
2、信访接待制度。拆迁责任主体要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信、来访、来电接待工作,解答拆迁补偿的具体政策问题。
3、责任承诺制度。拆迁责任主体须就保证依法拆迁,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保证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责任承诺。
4、举报制度。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及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5、监管制度。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征地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的监管。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审计稽查工作,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6、责任追究制度。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违反拆迁管理规范的责任人。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7、诚信档案制度。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建立对征地拆迁责任主体、拆迁实施单位、拆房实施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制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8、严格审批制度。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对要件不全或所提供的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对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八、依法行政,加大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力度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重视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迁工作,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规范裁决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征地拆迁力度,加快征地拆迁进程。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对重点拆迁项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或超过60%;一般拆迁项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或超过70%,即直接可受理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有关文书应按规定方式送达,在按规定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在被拆迁房屋处张贴7天即视为送达。
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裁决机关应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公安、法院、检察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及时查处阻挠依法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事件和行为人。
坚持行政强制拆迁与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及企业等的作用,多方联动,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预案,在深入细致地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做好被拆迁人的生活保障与安置工作。
国有土地拆迁具体裁决工作按原有市政府下放的权限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由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市政府规定的职权负责。
九、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主管领导和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各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对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统一协调;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政策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稳定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负责对各区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征地拆迁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以征地拆迁大局为重,积极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市房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拆迁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积极配合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国有土地上的行政裁决及强拆工作。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规范评估市场行为,增强拆迁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计划要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时做好土地供应。要加大土地管理的工作力度,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和用地手续,列入征地拆迁的项目要加大综合协调和督查的工作力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应根据有效批准文件批准的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作为拆迁评估依据。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管理和协调,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加大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以遏止违法建筑的势头。
市发改委要结合杭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杭州市发展战略目标,对建设项目提出前瞻性的指导性意见,对列入储备的重大建设项目要尽早提出建设时序。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杭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农村现代化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规划城镇分区功能、镇域村庄布局和配套设施。在划定建设项目征地红线时,应配合相关镇村同步落实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引起的农居定点和企业拆复建选址。
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城市规划,联合制定我市近期规划拆迁计划。
市建委应当加快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度,缩短拆迁安置户在外过渡时间。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推进农民住宅建设方式改革,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原则,建设农民新居。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确保被征收的土地如期交付。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及行政强制拆迁的配合工作。
十一、扩大区政府(管委会)征地拆迁的工作权限,建立政府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扩大区政府(管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的责任与权限,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区主要负责人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属地化原则,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并承担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撤村建居”区域范围内农居安置房源。
市委、市政府将把征地拆迁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的内容,区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任务包干、分级负责的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区征地拆迁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负有配合职责的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十二、以奖代拨,建立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业绩激励机制
设立市级征地拆迁“以奖代拨”专项奖励经费。对征地拆迁中有突出成绩的责任单位,依照“合格有奖、优质多奖”原则,根据工作业绩对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城区,由市政府按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所得奖励费用主要用于日常的拆迁办公经费,以及奖励对征地拆迁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奖励费用列入工程前期费用。
具体奖励细则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十三、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营造征地拆迁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
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新闻通报会,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使媒体更多地了解城市的征地拆迁政策以及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所要支付的配套及其他成本。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作用,及时公开城市规划、拆迁计划和拆迁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正面报道,客观公正报道拆迁工程,使全社会对征地拆迁有关情况有客观公正的认识。将宣传城市变化与拆迁工作结合起来,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可以设立明显标志,铭刻为该项目作出贡献的普通市民的名字。通过对杭州城市面貌巨大变化的宣传,激发市民的责任感与主人翁精神,提高支持配合城市拆迁的主动性。对积极配合拆迁工程、支持城市建设的市民给予表彰,作为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蛮不讲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给予曝光谴责,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广大被拆迁户和居民更多理解征地拆迁政策,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客观、公正的舆论氛围。
十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西湖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本意见下发后,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意见要求,尽快制定配套细则,确保本意见的落实。
本意见生效施行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