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
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
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3号)和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构调整的批复》(杭编〔2005〕307号)精神,为规范杭州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杭州市规划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实施下沙副城范围内(附图)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分局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工作
(一)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审查下沙副城分区规划,上报市政府批复;规划分局管辖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规划分局提出编制意见,确定规划范围并提交市规划局确认后统一纳入编制计划。规划编制工作由市规划编制中心与规划分局共同负责,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并批复,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上报市政府批复。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
规划分局管辖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由规划分局根据下沙副城的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局批准后,由规划分局会同市规划编制中心组织编制工作和成果审查并报市规划局批复,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复。
(三)规划设计招标。
按有关规划设计招标的规定办理。
(四)各类规划调整。
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按照《关于明确控规局部调整程序的通知》(杭规发〔2004〕300号)规定进行调整并批复。其他各类规划的调整,由规划分局组织,报市规划局备案。
二、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的管理。
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分局进行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市规划局核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以上项目包括道路、河道等市政工程类项目。
因副城建设需要突破原规划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分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规划局确认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规划分局负责核发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领取加盖市规划局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空白证),并按季将上次领证发放的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规划局备案。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
由规划分局负责主持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市规划局参与。规划方案控制指标的调整按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杭州市各类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规发〔2004〕76号)精神执行,应报市规划局确认。审查结果及修改后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备案。
三、关于规划审批后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一)由规划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批后管理工作。
考虑规划分局的实际情况,已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工作继续由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分局应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二)本地区涉及人大、政协提案、群众来信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工作,由规划分局在市规划局统一指导下负责处理。
四、关于责任落实问题
(一)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处负责联系规划分局,协调有关问题。(二)规划分局采用市规划局统一的规划审批系统并与市规划局系统联网,规划信息共享,信息系统建设由市规划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
(三)规划分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与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不相符,市规划局可予否决。
(四)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如对规划分局审批和反馈的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规划分局对下沙副城规划的实施情况应不定期地编发简报,通报工作。
(六)市规划局对规划分局建立检查、总结实施情况的工作联系会议、年终总结会议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抄送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