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6〕3号
(2006年3月15日)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强化制度保障、政策支持和服务推动,使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繁荣我市经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总量、经营领域、经营规模、运行机制、企业素质、对外开放、品牌战略、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新突破,增强发展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实现从全省民营经济第一大市向全省民营经济第一强市的跨越,促进杭州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在近几年我市已出台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1、扩大投资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行业外,都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都市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领域、社会事业和文化产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办事手续和环节。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需要前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公开相应的内容、制度、条件和程序,并认真分析前置审批的依据,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国家明文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在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前提下,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省、市有关部门放宽对公有制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的,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其中,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且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3、坚持平等待遇。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安排使用的各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
二、大力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4、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以重大项目为依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投资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生态建设工程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
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加快制定《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市场招投标取得经营权。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有效形式。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转让、股权置换、特许经营权竞标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开放市政公用行业经营市场,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三、大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和文化产业领域
6、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重组和上市。实施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联合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竞标。
7、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办学,支持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中外合作等多种办学形式,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投资兴办民办学校。积极引导和大力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学校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优质教育。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教育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8、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
吸引非公有资本对文化体育事业投入,使我市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较高管理水平和广泛影响力的多元投资的文化体育产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和合作等形式,兴办演艺、娱乐、艺术教育与培训、文艺中介、广告、影视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放映等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国有文化企业。按照“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重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其经营者可享受政府对该文化体育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
9、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
完善和落实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的政策措施,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股份制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兴建护理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医疗服务需求的实际出发,以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为原则,引导非公有资本在下沙、丁桥、半山、留下、滨江等区域新建综合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非公有资本兴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公有资本兴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如果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准确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三年。
10、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事业。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资本投资博物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文化馆、收藏馆等民办非企业机构,对民办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政府采购、奖励和资助等方式进行扶持。对杭州文化建设、文化传承有重要意义的民办公益性项目,在场地(馆)、设施等方面加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兴办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可以按协议方式供地。
四、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和金融支持
11、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实行同等支持。
进一步发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各区、县(市)也应根据当地财力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加大对非公有科技型、外向型、下岗创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
继续实行非公有制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财政支持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与国有企业同等享受公用事业费附加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承担政府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补助。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对专利申请实审费用予以部分资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以及招商活动,其宣传推介和企业展位费用可给予一定补贴。
认真执行省和我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做大我市服务业总量,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存量土地增资扩建、改造或建造标准厂房出租,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要加强标准厂房建设,以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场地。
12、积极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创造公平税收环境,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凡未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在税收管理和服务上一视同仁。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扩大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对注册资本和经济效益达到一定规模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凡企业(不分所有制)对资产进行评估,发生的评估增值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摊销(或折旧)时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相应纳税调整。
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等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及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软件业、居民服务业、仓储业等的非公有制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予以减免。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文化、教育、卫生等文化产业类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对从事现代物流业、会展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
吸纳非农就业、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和省规定有低限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13、改善金融信贷服务。进一步完善银企合作制度,不断扩大“融资项目推介”、“银企协作签约”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覆盖面。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扩大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比重。在有效满足非公有制企业合理的生产流动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和发展要求,积极开展针对性强的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创新。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
14、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以工业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推动各类非公有制优质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做大做强杭州板块。积极做好上市培育服务工作,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吸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组织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申请申报出口贷款贴息、出口信用保险,利用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
15、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施《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市和各区、县(市)财政要建立并逐年扩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或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注入、风险防范和有关奖励、补助,提高担保额,扩大担保覆盖面,保证和促进担保机构更好地发挥融资担保功能。加大政府出资力度,重组杭州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较大幅度地提高担保公司资本金,提高融资担保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鼓励非公有资本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多方位的互助互惠合作,创新担保方式,有效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积极培育乡镇担保机构,突出对民营企业担保互助导向,切实解决当地民营企业融资和发展的问题。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五、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16、强化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建立企业综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形成经常性、多形式、制度化的党政部门与企业双向沟通交流渠道。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发展规划、产业导向、扶持政策、投资重点等政策、政务和咨询信息。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和各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市场状况,以及新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行业发展趋向的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适合其发展的领域。要经常组织开展向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活动,并开通有关服务电话,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辅导、落实工作,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和受惠。
17、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进一步改革调整和充实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愿加入或发起设立各类行业协会(商会)。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进入现代市场中介领域,大力培育和发展生产者中介服务业,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制订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扶持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信息与咨询机构、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18、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大力推进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机构与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转移和人才中介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集合信息、人才、项目、资金和技术等要素,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多元组合服务。鼓励个人创业,扩大创业覆盖面。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开业贷款担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本市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
19、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完善孵化基地建设,提高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的能力。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杭州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选择机械制造、纺织服装、软件、医药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建设一批行业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高公益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集成、配套能力,强化服务能力,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逐步建立技术市场,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继续实施全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通过相关政策扶持,促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20、优化人事人才服务。形成企业家轮训制度,建立企业家交流平台,实施新一轮“356”企业经营者培训工程,有效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通过与有条件的大专院校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对中小企业以及初创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作。人事部门要在人才引进、需求规划、专家选拔、培养资助、职称评定、人事代理和诚信评价等项目上,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可免费享受海外技术项目、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推荐等信息。根据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人才招聘“菜单式”服务,帮助企业引进急需人才和国外智力。强化政策激励,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实行有关奖励和补助。
六、切实加强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引导和协调
21、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引导。研究制定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举措。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积极进行行业宏观指导。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农业以及旅游商贸、物流、咨询等服务业,重点发展通讯、软件、数字电视、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高层次产业的升级。运用综合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制定扶持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激发非公有制企业创新能力,加大科技投入和新产品研发力度,促使产品升级换代。实施龙头带动战略,扶持重点,兼顾一般,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促使非公有制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实现规模经营,提升规模效益。进一步推进“以民引外、民外合璧”,推进民民合资合作,实现产权的多元化,提升发展整体水平。
22、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现有明确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得超范围强迫实行招投标。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完善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访和投诉处理工作,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23、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规范招聘录用职工、劳动合同履行、职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执行等方面工作和管理。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不断规范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协商的形式和程序,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集体合同的效力。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切实加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确保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建设,实行民主管理。
24、进一步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发挥杭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经常性的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各类行业协(商)会的作用,积极主动有效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大力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诚信企业(工商户),营造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鼓励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创业创新创造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