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科合〔2005〕224号)
时间: 2006- 02- 21 02: 5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科合〔2005〕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我市将启动建设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杭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条件和服务平台,为杭州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我市及在杭的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第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整合、完善、提高的要求,硬件建设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共建共享与公共服务相结合、调控增量与激活存量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建设与管理并重,积极探索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激励机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保持平台建设和发展的旺盛生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杭州市科技局会同杭州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科技局或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参与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综合协调并处理平台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引导平台健康发展。
杭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审批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审查平台年度经费汇总决算;检查、监督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平台绩效评估。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新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参与组织实施平台建设;落实拨发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协调平台牵头建设单位与参加单位的关系。
  第六条 平台建设单位是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承担平台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完成规定任务;为平台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自筹经费;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完善平台运行体制;定期报告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接受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的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三类科技平台。其中,申请建设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所属行业应是我市的优势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申报平台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团结协作。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能力。
  4、建设目标明确,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
  5、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6、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如申报平台由多个单位联合参与建设,则必须确定平台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具有与其它参加单位较好的合作基础、较强的协调能力、较高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信誉度。
  第八条 杭州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等办法组织平台立项。组织申报与审批立项程序:
  1、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杭州市科技局提出的组织申报要求,提出平台申报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出初审意见。杭州市科技局对申报平台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调研,提出初审意见。
  3、召开专家论证会。杭州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平台进行可行性论证。
  4、完善项目材料。申报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对平台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科技局各相关职能处室对修改后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联审。
  5、审定下达。杭州市科技局对申报平台进行最后审定,下达平台建设计划,按建设年限与平台建设单位签订分期计划合同。


  第四章 建设期管理


  第九条 平台建设实行分步实施、动态调整方式,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4年),分三期建设。
  第十条 平台建设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平台工作台帐;平台主要负责人须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条件保障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注重把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相关科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向杭州市科技局书面汇报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杭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平台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平台进行考核评估。对未达到年度合同任务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或撤销,暂停拨付财政经费,情节严重者,收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停止对平台建设单位的科技经费资助:
  1、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平台难以完成建设的;
  2、建设目标发生重大调整,建设内容产生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或者由于项目负责人出现变更等原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3、平台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完成总体目标后,建设单位向杭州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验收前,由科技局委托审计部门指定内容对其财务进行审计。项目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平台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平台建设方案和平台合同书;
  2、平台验收申请报告;
  3、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4、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度;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6、项目经费的决算书和审计报告;
  7、建设单位当年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杭州市科技局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同意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一般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平台合同书、平台工作汇报、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对平台进行全面验收。申请验收平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全部完成平台合同书中的任务;
  2、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等;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超过合同书中规定的建设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
  6、经费使用中存在较大问题。
  第十四条 验收未通过的平台,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者,取消平台资格,并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和市财政补助等组成。专业类和中介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建设单位自筹经费为主,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补助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与创新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费、技术合作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市财政补助实行分期支持的办法。平台完成分期合同指标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后,市财政将根据平台实际投入情况以及建设目标与服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并拨付当年度财政补助经费。
  建设单位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否则市财政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平台建设单位纳税地的区、县(市)应给予相应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九条 对撤消、终止或验收未通过的平台项目,平台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并上报终止项目的决算,并如数退还已拨补助经费。


  第六章 运行与发展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单位应遵循“整合、完善、提高”的建设思路,建立健全保障平台运行和发展的管理机构,逐步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的目标。
  第二十一条 平台建设期结束后的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须于每年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具有发展前景的平台,给予适当的滚动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平台资格,并进行资产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