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工商市〔2005〕188号)
时间: 2006- 02- 21 02: 5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
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工商市〔2005〕188号

各县(市)、城区分局,市局直属市场管理所: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为实施上市商品源头监控,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有效实现上市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就在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中推行商品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入监管的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引导规范,督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建立商品索证、索票查验、备案建档等商品准入运行机制,设立职责分明、定岗定责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机制,并实行经营警示和问题商品黑名单公示的追踪监控机制,从而进一步推动市场增强自律、完善内部规范,达到上市商品源头监控,净化市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监管目标。
  二、准入商品的范围
  上市商品准入制度按照分层、分批的方法逐步推行。目前列入首批推行的,主要是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
  (一)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农副产品市场中的畜禽产品。
  (三)容易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包括家用电器中的燃气灶具、高压锅、电热水器、电暖器、低压电器、减压阀以及医疗器械、化妆品等。
  (四)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药、化肥、种子、饲料以及农业机械。
  (五)钢材、汽车配件、油漆涂料等其他重要商品。
  随着准入制度的完善和成熟,逐步扩大实行准入制度的商品范围。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先行扩大准入商品的范围,树立市场信誉。
  三、准入工作的具体环节和规范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
  实施商品准入的市场应建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准入工作的实施。结合本市场的实际,制定商品准入的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设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配备相关设备,从人员、经费、工作条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保障准入工作在市场内的全面开展。
  市场制定的商品准入制度,应当向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工商所备案。
  (二)职责的约定
  工商部门应与市场举办者签订责任书,明确市场举办者负责组织实施商品准入工作,工商部门承担指导与监督管理职责。
  市场举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商品准入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商品的索证
  以批发为主的食品、副食品市场,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以下基本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当年或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以下基本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当年或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3、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与供货方有特殊经销关系的,还应索取权利人的授权证书;
  5、进口商品的,应索取合法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和处罚决定书的其中一种;
  6、国家强制认证的,还应索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主要是3C认证、QS认证);
  7、其他需要索取的有效证件。
  以零售为主的市场,经营者在进货时,应该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以下基本证件:
  1、从已实施商品准入的批发市场进货的,索取《商品索证备案卡》复印件或《商品出证单》;
  2、从其他渠道进货的,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进货凭证。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者在购进畜禽产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有效证件,查验相关验讫标志;从市、县(市)区域外进入的,还应索取非疫区证明、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件。
  从产地直接收购的散装初级农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证明或有效凭证:
  1、产地的收购证明;
  2、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由市场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商品的快速定性检测合格报告;
  3、其他有效凭证。
  下列特殊情形的商品,各市场可简化索证手续:
  1、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商品的(仅对食品),如从总经销、总代理商处进货的,可仅索取供货方的发货票;
  2、对供货方已取得《商品索证备案卡》的,可仅索取《商品索证备案卡》复印件或《商品出证单》;
  3、对获得“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绿色食品证书”等商品,可仅索取该证书复印件以及供货方出具的发货票。
  (四)商品的验证
  1、列入市场准入范围的商品,经营者在索证查验后,应将有关资料交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
  2、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应对经营者提供的索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索证资料应做到完整、规范、有效。
  3、对已进入市场销售而索证不齐全的商品,必须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否则该商品不准上柜销售。
  (五)商品的出证
  1、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对索证齐全的商品核发《商品索证备案卡》(备案卡应标明商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经营者、备案内容及有效期,监督投诉电话等主要内容);对准入商品销售出具《商品出证单》(出证单应标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金额、备案卡号码、经营者、营业执照号码、监督投诉电话等主要内容);
  2、《商品索证备案卡》实行一品一卡,场内经营者应随货上柜,或在商位内设立由市场准入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标识牌,向消费者明示;
  3、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向商品购买者主动提供《商品索证备案卡》复印件或由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盖章的《商品出证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六)商品的建档备案
  1、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应将经营者的备案资料以每个经营户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由专柜存放,并随时更新资料;
  2、逐步实现档案的电脑化信息管理,建立电脑机读档案(软件要设置索证材料有效期到期前的预警)、上网,向社会公开索证备案信息,并做好商品信息的动态跟踪;
  3、准入资料和档案至少保存二年,以备后查。
  (七)商品的进(销)货台帐
  1、场内经营者对列入准入范围的商品,其每一批次商品的进货情况都必须进行登记,建立进货台帐;
  2、台帐由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印制,格式应统一,一般正面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名称、地址、进货等主要内容,反面统一粘贴供货凭证,便于对照检查;
  3、市场经营者应逐步规范销货台帐,通过“两本台帐”,保证商品的来路清,渠道正,去向明。
  (八)商品的仓储备案
  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应将经营者的仓储纳入商品准入管理范围,对经营者的仓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入(出)库手续。
  各分局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工商所,要加强对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指导工作,督促辖区内市场加快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及时、准确地将有关商品准入信息录入市场管理综合软件系统。
  本意见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