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问答(一)
1、《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区域和对象?
答:《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条例》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但对于其他与房屋的使用相关但不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或事件,如房屋消防安全、电梯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不属于《条例》规范的内容。
2、房屋安全与否由谁确定?
答:房屋安全与否,既不由房屋所有人确定,也不由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而应当以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权威标准。
3、哪些房屋、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强制“体检”?
答:(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3)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4)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5)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6)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7)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4、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如何界定的?
答: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
(3)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4)各种结构的重要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5、“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具体的范围如何划定?
答:“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大型公共服务场所。
6、“施工区周边范围”具体指什么?
答:(1)开挖深度2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2)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3)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时,距离震源50米范围以内的房屋;
(4)影响程度难以预估的范围内房屋。这主要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
7、谁负责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答: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8、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9、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委托人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答:(1)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2)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0、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
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11、复鉴费用由谁承担?
答: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12、对于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在复鉴期间能否停止相关的治理措施?
答: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1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采取哪些治理措施?
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1)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2)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3)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4)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5)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14、对违反《条例》,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发现房屋安全有异常的,如何联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答:根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联系电话:87217954、87010404;联系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50号改革月报大楼5楼、杭州市平海大厦一楼安鉴窗。(未完待续)
(市房管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