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
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发〔2006〕101号
(2006年9月29日)
为促进我市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及其子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教育需求,缓解广大群众“上学难”的矛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民办与国有民办学校运用市场机制,改革和创新办学体制,拓宽教育资金来源,在改善自身办学条件的同时,增加了教育资源,为我市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缓解入学高峰压力,提高和巩固基础教育普及程度提供了有利条件,更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好上学”提供了更多的资源保障。同时,民办与国有民办学校的多样化和优质化发展,集聚、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缓解了公办学校的择校压力,也为解决“上好学”拓宽了渠道。
二、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落实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和保障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杭州教育整体水平,破解“上学难”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更高层次、更好质量、更多类型的教育需求,积极创新办学体制和机制,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促进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多元化办学的良好格局,在推进教育公平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
三、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巩固公办学校主体地位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兴办中小学,拓宽教育资金来源,促进公办、民办与国有民办学校共同发展。
——坚持创新机制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不断创新民办与国有民办学校发展体制,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立足一视同仁,加强对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与整合资源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导国有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层次,提高竞争力。引导民办学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定位,与公办学校形成错位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不同需求,破解“上学难”问题。
四、保证配套学校满足群众就近享受公办教育需求。严格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必须坚持举办公办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严格遵循新办学校由名校领办原则,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立足在解决“好上学”的基础上,不断满足群众“上好学”的要求,促进优质教育的均衡化、平民化。
五、充分发挥国有民办学校在解决“上学难”问题上的作用。在发挥国有民办学校解决“上好学”问题的同时,拓宽国有民办学校办学思路,在做到国有民办学校数量不增的同时,推进国有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领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问题上发挥生力军作用。
六、提升民办与国有民办学校办学水平。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兼并、联合,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加大“名校”对“民校”的“传、帮、带”,开展“名校”与“民校”间教学等多方面、多层次合作,全面提升民办学校的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国有民办学校要大力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对群众认可的名校,鼓励其走名校集团化发展道路,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七、实行国有教育资产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办学的国有民办学校,原有校产和以后增加的校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对使用国有资产办学的国有民办学校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照该国有资产的设施状况、折旧维护成本等要素,科学合理地确定,避免增加国有民办学校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统筹安排以项目的形式反哺教育事业的发展。
八、确保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校的合理收费。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以生均培养成本为基础。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进行核算,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逐步推行国有民办学校收入使用情况的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规范办学。
九、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定位和特色发展。研究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各类民办学校发展。鼓励民办学校走特色化、特需化发展的道路,避免同质化竞争带来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学校的无序竞争。支持民办学校特色化、高端化发展,重点支持其提升办学水平,满足个性化、特色化的社会需求;支持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有序发展,重点帮助其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学质量,减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负担。
十、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确保民办学校享受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一、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事业人事代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待遇。认真执行《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凡具备教师资格、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签订聘用合同的民办学校教师,均可在市区落户,学校按事业单位人员政策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参加教科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完善教师人才流动机制,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双向流动。
十二、依法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并完善民办学校设立许可制和年检年审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依法按许可权限、标准、程序受理申办申请,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批设立;对已开办的学校,进一步做好年检、年审工作,年检年审后要给予书面结论。合格者允许继续开办和招生,有问题者要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问题严重者要停止其继续办学。完善对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制度,对办学满三年的学校均要进行督导评估,对办学质量高的学校进行表彰,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标准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要取消办学资格。
十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对本区域内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重点奖励为政府分担义务教育责任、办学质量高、收费合理、群众满意的学校和办学者。要明确奖励标准,规范奖励程序,发挥奖励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杠杆”作用。
十四、组建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进一步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改革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国有教育资产的营运和管理。杭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要管理政府委托的国有教育资产,通过“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实现教育领域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各区、县(市)也应尽快参照成立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