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部分工业企业
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06〕14号
(2006年10月27日)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五大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区部分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城区部分工业企业搬迁,是新时期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区部分工业企业由于难以适应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已不适宜在老城区发展;部分工业企业因生产规模扩大,亟须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优二兴三”决策的实施,也要求一部分工业企业“腾笼换鸟”,发展第三产业。因此,企业搬迁是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的需要,对拓宽工业发展空间、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工艺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环境立市”战略的需要,通过企业搬迁,有利于推动技术改造,减少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为杭州创造一个绿色、安全的发展环境;是构筑市域网络化大都市的需要,通过企业搬迁,将带动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的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新一轮城市发展规划;是推动“旅游西进”战略的需要,通过城区部分工业的梯度转移,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五县(市)工业经济的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进一步推动“开放带动”战略的需要,通过企业搬迁,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和嫁接改造工作,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统筹规划,明确目标
要根据产业战略、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对城区工业企业进行分类,确定搬迁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具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长期在城区发展的企业。主要是规划许可,技术、资金密集型,无污染的高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都市型企业。要鼓励这类企业在现址加大技改投入,优用存量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业档次。第二类是近期暂不搬迁的企业。这类企业目前可继续在现址生产经营,应通过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增强竞争力,但必须控制生产规模和排污总量,同时谋划今后的发展区域。第三类是近期必须搬迁的企业。这类企业要遵循“能搬则搬、能快则快”的原则,尽快提出搬迁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企业是搬迁的主体。确定搬迁的企业必须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要制订搬迁方案,确定迁入地,落实工作计划。搬迁方案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企业搬迁方案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遵循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先进制造业基地规划纲要及有关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其选址必须体现“区域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既留有发展余地,又节约集约用地。
企业必须把搬迁工作与深化改革、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要通过搬迁,加大投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把企业做强做大。
市政府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搬迁后,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部分原址建设企业总部、技术中心、企业中央研究院和销售中心,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楼宇经济,形成新的税源。
四、完善功能,建好园区
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江东、临江、钱江、余杭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要加大道路、给水、供电、供热、通信、航道和集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进度,进一步增强接纳企业迁入的能力,确保企业落户后具备生产经营的良好条件。
五、优化规划,改善环境
优化搬迁企业现址的用地规划既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需要,也是筹措必要搬迁资金的保证。规划部门要在通盘考虑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同时,按照有地优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努力增加可开发土地面积和建设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出让率,以增加企业搬迁资金的来源。要通过企业搬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平衡,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六、利益兼顾,合理分配
要妥善处理市本级和区、县(市)两方面的利益关系,以保持市本级财政收入稳定,有利于调动迁入地政府的积极性。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以企业搬迁立项为时点,以前3年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实绩为基数,从新企业投产之日起,增量部分归迁入地。原则上基数部分前5年留在市本级,第6年开始将其中的40%让渡给迁入地。具体分配方案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签订。
七、筹集资金,合理补偿
搬迁补偿资金从企业搬迁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中筹集。按照谁做地、谁支付搬迁补偿金的原则,由市直部门做地的,搬迁企业的补偿资金由市直有关部门支付;由区直部门做地的,搬迁企业的补偿资金由区直有关部门支付。
搬迁企业必须由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并经搬迁企业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在7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要认真做好评估配合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搬迁企业腾出土地出让收入进行科学预测。搬迁企业的补偿额在腾出土地出让收入的45%(扣除有关规税规费、土地收购成本及做地成本等,下同)以内的,由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决定;补偿额超过45%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在土地出让收入的65%内支付。对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必须搬迁且补偿额超过土地出让收入65%的企业,必须予以严格控制,其超过65%的部分,从市搬迁统筹资金中予以统一平衡。
建立企业搬迁资金的统筹机制。企业地块出让收入的45%部分,在支付该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后如有结余,应纳入城区企业搬迁资金专户。如其他企业地块出让收入的45%不足以支付该企业搬迁补偿资金但又必须支付,可先在资金专户中开支,统一调配使用。
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外,市政府明确有关企业作为筹资主体,负责企业的搬迁资金筹措工作。在土地出让收入到位前,搬迁企业和筹资主体可以贷款方式筹措搬迁资金,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预付的收购款),由财政予以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因规划需要带征厂区外部分民居和企事业单位土地的,带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在上缴的土地收益中列支。
八、提高效率,加强服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搬迁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征地拆迁等工作。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环节,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确保搬迁项目的顺利实施。
要落实搬迁企业建设用地,积极申请省重点项目以争取用地指标,企业搬迁所需农转用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里解决。
九、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企业搬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周期长、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继续实施市领导重大搬迁项目联系制度,落实责任,指导协调。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研究提出企业搬迁的重大政策以及搬迁规划,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市)和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等也要建立企业搬迁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要按照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搬迁企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企业搬迁中的困难和问题。
有关区、县(市)政府可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的搬迁企业实施政策扶持。
建立企业搬迁工作考核机制。市政府对企业迁入的区、县(市)进行企业搬迁工作考核,将搬迁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列入迁入区、县(市)的工作目标考核,对迁入企业数量多、服务工作优、搬迁实施快的区县(市)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