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2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九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200号)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进度一定比例的;重特大事故突破控制目标的;工矿商贸企业在短期内连续发生事故的,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警示的种类及适用
安全生产警示分为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两种。
(一)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黄牌警示: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分别超过季度控制进度指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
2.一个月内工矿商贸企业连续发生伤亡事故,其中年度控制指标在10人及以上,一个月内死亡4人及以上且死亡人数占年度控制指标25%以上的;年度控制指标在10人以下,一个月内死亡2人及以上且死亡人数占年度控制指标25%以上的。
3.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的。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5.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6.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对策的。
(二)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红牌警示:
1.半年内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指标的。
2.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2次及以上的。
3.年内已连续两次被黄牌警示,再次发生需黄牌警示事故的。
4.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其他控制目标,即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建筑物倒塌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警示的具体实施
(一)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发生的各类事故情况,对适用安全生产警示的区、县(市)政府或市级有关单位,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黄牌警示建议书或红牌警示建议书,报市政府签发黄牌警示告知书或红牌警示告知书,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二)给予黄牌警示的地区或单位,在收到警示告知书后,必须立即进行自查自纠,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20天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给予红牌警示或一年内连续两次黄牌警示的地区或单位,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止事故高发的势头,并在20天内将有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因整改措施不力、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采取措施不积极等原因导致事故频发,再次受到警示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
(四)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受到红牌警示或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建筑物倒塌责任事故给予红牌警示的地区或单位,在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同时,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由市政府领导对被警示的地区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五)安全生产警示应列入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考评、考核及评选先进的依据。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警示制度。
附件:1.杭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建议书(略)
2.杭州市安全生产红牌警示建议书(略)
3.杭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告知书(略)
4.杭州市安全生产红牌警示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