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6〕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杭州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建设文化名城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工作指导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保护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普查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6月—2007年6月为试点阶段,2007年7月—2008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具体方案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根据国发〔2005〕42号、国办发〔2005〕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区、县(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将于今年年底前公布,各区、县(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今后,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和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公共文化机构及经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经典旅游区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工作。要合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通过筛选项目,抓好试点工作,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开展。市里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区县(市)、街道(乡镇)或进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中,筛选若干重点项目,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或单项试点。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成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积极设立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落实所需经费。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逐步组建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的专门人才,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1.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略)
2.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责(略)
3.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要求(略)
4.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