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6〕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机构。法律顾问室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二、法律顾问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市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市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室设置专职法律顾问。市法制办公务员和法律顾问室专业人员是法律顾问室的专职法律顾问。
五、法律顾问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各区政府的法制机构等专业机构中聘请兼职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室的兼职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学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士。兼职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组织聘任。
兼职法律顾问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聘兼职法律顾问。
六、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七、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八、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提供意见和建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九、法律顾问室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十、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十二、法律顾问不得以法律顾问室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十三、法律顾问室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市政府领导签署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十四、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十五、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对涉及法律事务或重大案件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的,由市法制办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