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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时间:2006-10-18 18:2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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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9号)、省森林防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森防办〔2006〕14号)文件精神,加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正规划、科学化管理,确保在扑救森林火灾行动中能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提供森林消防物资应急支援,增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杭州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杭州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 试 行 )
一、总则 (一)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9号)、省森林防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森防办[2006]1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属专项物资储备,是为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提供扑救装备和器材的专业配置,必须专物专用,未经相应森林防火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 (三)凡是建立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适用本办法。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的,基本装备可因地制宜实行分散管理或集中管理,扑救器材应实行集中管理,建立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品种和方式 (四)储备库建设应选择在干燥通风的水泥结构建筑物内,避免阴湿气闷的地方。库房使用实行专库专用,不得与其他腐蚀性物质混放。 (五)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由各级森林防火办负责筹建和管理。市级储备要求能提供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和器材,区、县(市)级储备要求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和器材。具体品种、数量按照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六)储备物资品种主要有 装备类:防火阻燃服、防火头盔、扑火头灯、腰带包、强光电筒等。 器材类:风力灭火机、油锯、割灌机、灭火水枪、钢片灭火拍、柴刀、灭火弹、望远镜、喊话器、GPS定位仪、照明设备等。 通信类:卫星电话、中继电台(包括附件鞭状天线、蓄电池、发电机)、对讲机或带GPS功能对讲机(包括附件充电器、野外便携式手提电脑)等。 (七)各级森林防火办应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定期对森林消防物资储备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对遇到损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或按照规定达到报废时限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三、森林消防物资管理 (八)储备库内设置摆放森林消防物资的架子,要求分类存放、排列整齐、规范有序,严禁相互堆积、挤压、碰撞。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员,明确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保内容具体、任务量化、职责明确、工作落实。 (九)管理员定期对森林消防物资进行维护、检修和试运转,尤其是在每年的10月下旬(防火期前)和次年的3月中下旬(清明节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维护、检修和试运转,确保扑救器材能够随时正常使用,并将维修情况及时报告森林防火办。有条件的,应配置除湿机,保持储备库干燥通风,防止装备霉烂和器材生锈。 风力灭火机、油锯、割灌机、灭火水枪应在使用前添加燃油和清水。使用后,若长期贮存的,应放出剩余燃油和清水,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保养。 四、森林消防物资调用 (十)根据森林火灾的危急性和发生区域的重要性,在调用森林消防储备物资时,遵循“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确保重点”的原则。即:当有多处森林火灾发生时,申请调用森林消防储备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森林火灾重点防范区域的扑救需要;优先满足急需单位的扑救需要;优先满足离储备库较近的扑救需要。 (十一)调用储备库森林消防物资,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用途、物资名称、具体数量、运输办法、运往地点、接收方式等。经当地森林防火办审核,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由管理员依据调拨单内容进行调拨,并及时办理申请单位接收手续。运输工具原则上由申请单位自行解决。 应急情况下,可先行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相关手续。若申请单位应急联系运输工具有困难的,当地森林防火办应予协商帮助解决。 各区、县(市)调用市级森林消防物资时,由当地森林防火办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火办审核、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调拨和接收手续。 (十二)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市级储备不能满足扑火需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事发地周边区、县(市)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并指定单位办理接收手续。调出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及早落实运输工具,按时运到指定地点。 (十三)申请单位在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森林消防物资,并办理归还手续。造成损坏和无法归还的,应给予相应赔偿或相互协商解决。储备库收回调出物资后,管理员应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维护,保持整洁,保证随时能够继续接受调用。 五、责任追究 (十四)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当、人为损毁或不能及时调用,影响森林火灾扑救,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附则 (十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各区、县(市)森林防火办向市森林防火办上报森林消防物资储备清单和试运转情况。市森林防火办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的储备情况进行抽查。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和试运转情况汇总表 2、森林消防储备物资维护情况登记表 3、森林消防储备物资调拨和回收情况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