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旅游条例》的相关问答
1、《杭州市旅游条例》主要有什么特点?
答:《杭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有四个特点。(1)综合性。《条例》是我市旅游业地方性法规,它规定了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原则、管理基本制度、旅游活动的基本要素及各要素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大旅游”的基本格局。(2)促进性。《条例》以旅游促进为主导,辅之旅游规范管理,通过各项措施来支持促进我市旅游业向更高、更全面的方向发展。(3)适时性。《条例》结合最近几年我市旅游业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和建设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总体目标,紧密联系实施“旅游西进”和“旅游国际化”战略,打造“东方休闲之都”品牌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对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规定,将最近几年的探索经验上升为法规,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4)可操作性。《条例》既规范实体,也规范程序;既注重制度建设,也注重具体条文的适用性,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2、《条例》提出了哪些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答:《条例》确定了旅游业优先发展原则、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明确城市旅游形象推广职能、创建旅游业态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设定旅游信息共享制度以及营造旅游无障碍环境等措施,从城市软、硬环境上力推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3、旅游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是基于什么情况下提出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几年前“非典”给旅游业造成的重大影响,充分表明了旅游业对经济的拉动力以及对环境的依赖度,为此,《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态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可能对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的监控。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对本地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扶持旅游业快速恢复和发展。
4、市民和旅游者有权得到哪些旅游信息?
答:《条例》规定本市建立旅游信息共享制度。为了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或导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信息。《条例》还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及其前一周,通过媒体逐日向社会公开本地主要旅游区(点)、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
5、《条例》倡导的营造无障碍旅游环境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从四个方面对营造无障碍旅游环境进行了规定。(1)为合理设置旅游交通线网,使旅游者能够快捷地到达旅游景区(点),《条例》对旅游硬件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作了规定。(2)为了满足国内外游客的需求,《条例》规定了在城市主要旅游设施要设置多语标识系统。(3)为体现人性化服务,《条例》还规定车站、码头等设置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成员提供便利。(4)为了实现区域旅游无障碍,《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本市以外的旅行社组织当地旅游团队或者受委托接待境外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同时,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区域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机制。
6、《条例》对旅游资源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从两个方面对旅游资源保护作了规定。(1)《条例》规定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还规定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2)《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要对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对经依法调查和评定的旅游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7、《条例》对旅游者在旅游中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针对旅游购物纠纷较多的问题,规定了旅游者在旅行合同约定或者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场购买的商品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场追究责任。
8、《条例》对治理旅游市场上“黑车”现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我市旅游市场上的“黑车”现象,《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要求。一是旅行社应当租用具有车辆(船舶)营运许可证的车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二是旅游客运企业不得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黑社”、“野导”)提供旅游客运服务,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9、《条例》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以及旅游客运线路是如何规范的?
答:旅游集散中心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旅游集散中心供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停靠。在水上,设有专门供旅游船舶停泊的旅游码头。《条例》明确,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建立规范营运制度,实行站、运分离经营。旅游客运企业可以依托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开辟各类旅游客运线路,包括道路旅游客运线路、水路旅游客运线路和公交观光线路。
10、针对治理“野导”现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对无证导游和“野导”分别予以处理。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无导游证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并设定了法律责任。除无证导游外,在我市一些主要交通要道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存在一些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购物等服务的现象。《条例》规定:禁止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旅游区(点)、旅游商场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上述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处罚。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