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254号)
时间: 2005- 09- 21 02: 1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2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整规工作的认识
  (一)加强整规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成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的必然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道德约束体系,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整规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加强农村和城镇市场整规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纠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的同步好转,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整规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整规工作成效是评价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既是加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重点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职能,切实落实责任。要把整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各级政府政绩、检验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
  二、我市整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监管、部门联动、标本兼治、堵疏结合的原则,扎实推进整规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杭州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分级监管、部门联动、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把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为重点;坚持分级监管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要全面负责所辖地区的整规工作,切实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部门联动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更要加强法制建设,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整规与扶持并进,以整规促发展。
  (六)工作目标:市场经济秩序指标全国领先,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诚信度、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度、群众消费的放心度等指标居于全国领先水平。
  三、我市整规工作的领导体系、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七)健全整规工作领导体系。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一领导全市整规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整规办报告我市整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承担市整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整规办设在市经委,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整规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整规工作;检查各区、县(市)及市有关部门开展整规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全市整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督促各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的法规、规章;做好整规工作的信息交流、媒体宣传和上岗培训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整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各区、县(市)要明确整规办的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整规工作。
  (八)健全整规工作组织体系。各区、县(市)要参照市整规工作体系建立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日常工作的业务处(科)室和工作人员,并为整规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与设备保障。
  (九)完善整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紧抓住群众反响强烈、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加大治本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整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的职能。市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及时完成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的各项整规工作任务。
  (十)整规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市整规办开展重点整规项目、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召开整规工作会议、进行调研培训等活动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整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充分发挥整规办的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职能
  (十一)建立整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整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执法部门联席会议、整规办主任会议和整规工作联络员会议,及时交流情况,推进工作。
  (十二)完善整规工作督查制度。全市对国务院、省、市确定的重点整规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各区、县(市)整规工作的开展情况,由市整规办牵头组织督查。
  (十三)努力提高整规办工作水平。面对整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市、区县(市)整规办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对策措施,努力创新工作方法。同时,要积极开展交流活动,互相学习、总结整规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五、加强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衔接
  (十四)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立法机关的联系,对在整规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提出立法或完善法律的建议,不断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十五)建立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凡达到《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移送标准的,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十七)建立提前介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依法商请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共同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六、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
  (十八)加强整规工作计划的协调。市、区县(市)整规办要根据国家、省、市整规工作的要求和整规领导小组的意见,认真制定所辖区域内整规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确定重点项目,确保全市整规工作围绕重点有序开展。同时,使有关执法机关能统筹安排执法人员。
  (十九)加强专项整规行动的协调。对于食品安全等涉及众多监管部门的整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订项目计划和方案,由牵头部门汇总后,协调安排实施。
  七、建立整规工作信息共享体系
  (二十)建立整规工作信息联络员制度。整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整规办通报有关整规工作信息。
  (二十一)建立整规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整规工作的计划方案、进展情况、典型经验、重要活动、重大事项及工作总结等信息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要抄送市整规办,市整规办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整规领导小组。同时,市整规办负责将市整规领导小组的指示通报给整规工作各部门。
  (二十二)建立整规工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市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发布查处的重大案件、检验检查结果等信息,必要时,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要与市整规办及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征求意见,以提高整规工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三)加快“信用杭州”建设的步伐。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体系、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开放式、全过程、全社会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
  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新闻舆论的作用
  (二十四)切实加大群众监督力度。要增强群众对整规工作的关注度与支持度,注重发挥义务监督员队伍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扩大整规工作的线索和信息来源,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二十五)努力营造积极的新闻舆论氛围。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整规工作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行各业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务人员、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自觉性。对典型案例和严重失信企业要予以曝光,以威慑犯罪,警示社会。
  十、建立整规工作激励约束制度
  (二十六)加强对整规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重点是各有关部门完成国务院、省、市部署的整规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部门联动的工作情况等。年初,将整规工作列入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计划。
  (二十七)建立整规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年终由市整规领导小组对整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八)建立整规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整规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失职的,要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附则
  (二十九)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市整规办与有关部门可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