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问答(一)
时间: 2005- 07- 21 04: 1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相关问答(一)

  1、《条例》在什么范围内适用?
  答: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适用本《条例》。
  2、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答: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管罚分离、管干分离的体制。市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什么?
  答: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应区域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答: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法按下列规定确定:(1)城市道路、街巷、里弄、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维护单位负责。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3)河道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公共绿地)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4)隧道、公路、铁路、地下人行通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点、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6)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及周边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7)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
  (8)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
  (9)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等城市家具和空中管、杆、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5、对责任不清或责任人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鉴定。跨街道或乡镇行政辖区的地带责任不清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6、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和权力是什么?
  答: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要求是:
  (1)保持责任区清洁,按要求设置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的美观、整洁、完好,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
  (2)保护责任区内绿化设施,不悬挂衣物,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3)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观瞻。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牌和景观灯光按要求设置;不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不擅自占用道路,不擅自改动、迁移和损坏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权力是: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7、责任人不履行责任要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要求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8、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有哪些规定?违反了有关规定,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举办前应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要求执行;(2)举办时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保持公共场所整洁;(3)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进行经营活动时应遵守哪些规定?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进行经营活动时不得将摆卖物品超出门窗、外墙。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挖掘道路的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单位和个人需要挖掘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
  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铺设地下管线的道路挖掘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2)有关此项目的批准文件;(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程序);(4)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需铺设管线且平行于道路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或图纸;(5)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6)如埋设排水管线,需要提供排水接管许可证明;(7)挖掘中涉及煤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需提供监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2、新开设车辆出入口或原车辆出入口调整移位的道路挖掘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2)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有关资料;(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程序);(4)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具体程序要求按杭政办函〔2005〕76号文办理。(二)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所产生的余泥、污物,保持路面清洁。
  11、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市区停放有哪些要求?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和处罚手段?
  答: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锁扣车辆或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因停放机动车辆损坏人行道、沟渠盖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对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进行装修、改建应经哪些部门批准?
  答:
对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进行装修、改建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需要占用市政设施的还应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则应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施工需要占用市政设施的在报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立面装修占道审批
  1、占用道路申请表;
  2、装修效果图;
  3、规划签章的道路红线平面图(图上应有交警部门意见)及复印件。
  (二)外立面装修施工占道审批
  1、占用道路申请表;
  2、交警部门意见的复印件;
  3、规划批准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房施工临时出入口占道
  1、占用道路申请表;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施工平面布置图;
  4、交警部门签署意见的复印件。
  13、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时如何控制“破墙开店”行为?
  答:
临街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俗称“破墙开店”。对此行为要求严格控制,有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三)污染环境的;(四)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五)破坏绿化的。(未完待续)

  (市城管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