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90号)
时间: 2005- 07- 21 04: 0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切实减轻经营者和驾驶员负担,确保行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窗口”行业各区、县(市)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辖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现状和行业发展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改革运力配置模式,完善有偿出让办法
  根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我市自1995年起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从10年来的实施情况看,有偿出让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原则,促进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逐步推行以服务质量招投标为主的经营权配置模式,继续完善我市客运出租车运力配置模式、有偿出让办法。
  (一)鼓励规模经营,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今后我市出租车运力投放,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同时,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继续鼓励出租车经营者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道路。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调动经营者和出租车驾驶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和群众需要。
  (二)合理确定经营权出让金额。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要根据国有资源使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出租车行业实际情况,充分听取专家、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等各方面意见,合理调控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的额度。
  三、改善经营环境,减轻经营者负担
  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级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要认真执行国办发〔2002〕31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99号)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
  (二)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和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的通知》(浙交〔2005〕145号)规定,停止征收出租车运输管理费,停止对在杭州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各县(市)和萧山、余杭区对出租汽车城区和非城区运营难以界定的,可以减征客运附加费。具体减征方案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确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中“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的精神,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所必须的经费。
  (三)各地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经营者、司机的营运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规定程序适时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调整。
  (四)提高出租车运行效率。为切实减少车辆空驶率,降低运输成本,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治安稳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出租汽车GPS卫星调度系统平台和叫车电话,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GPS卫星调度系统。
  (五)切实解决出租车司机停车、如厕、吃饭“三难”问题。有关部门要在立项、用地和审批等方面积极支持出租车服务区建设。
  四、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健全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制订实施方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无证营运行为的查处,强化专项稽查;公安部门要强化行业稳定、秩序、治安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工商部门要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营运的行为进行查处。各部门要从净化杭州服务窗口的高度,巩固我市依法管理“四小车”的整治成果,把打击非法营运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确保我市出租客运市场规范有序。
  五、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交通、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行业劳动用工特点的研究,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指导出租车经营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各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以各种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二)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出租汽车的收益情况、运输成本、承包费标准等进行一次专项调查,并结合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管理水平、管理工作量等,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相关费用的行业指导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