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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时间:2005-06-06 15:2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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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杭州市交通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岸线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或代理业主)、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杭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同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第七条 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 (二)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根据安全监督程序和工程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受监工程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安全动态;监督检查也可组织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共同进行;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并负责对受监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与文明业绩评价。 (四)负责对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年审、等级晋升及报评先进时提供的施工现场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并对参加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六)参与审查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案 (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开展全市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八条 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施工项目,直接签发《交通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 第九条 办事程序: (一)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环节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领取或者在监督机构的网站上下载《交通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按要求填写,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一并报监督机构。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各工程项目均应提交给总站存档的资料: 1、《交通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的批复证明和文件。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各合同段安全生产合同。 5、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6、施工合同副本。 7、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 8、监理合同副本。 9、监理安全工作计划 (三)业务流程: 安全监督业务流程 1、安全监督预登记(15日内)。 2、安全监督登记前提条件审查。 3、安全监督登记(开工前15日内) (以上由建设单位办理 ) 4、安全与文明施工前提条件审查。 5、发放安全监督告知书(开工)。 6、竣工验收安全与文明评定。 7、工程竣工。 (以上由施工单位办理)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由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监督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监督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交通建设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路和水运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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