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农业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有效措施,标志着我省沼气的开发利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贯彻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快沼气的开发利用,解决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各区、县(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依法推进沼气开发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强化教育
发展沼气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做好《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市)要结合市组织开展的以“贯彻落实《办法》,力创农村能源事业辉煌”为主题的大讨论、学《办法》知识竞赛、拍摄杭州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实录宣传片、“农村能源干部送法进万家”等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将有关文件、资料发送到各乡镇(街道),让基层干部群众了解沼气。要抓典型,抓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通过宣传发动和典型示范,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开发利用沼气的重要意义,看到发展沼气的实际效果,从而激发干部群众的热情,为沼气的开发利用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严格要求,确保质量
各地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管理。从事沼气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沼气利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沼气池建设必须由持有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具体指导,采取技术承包的形式,包工期、包质量、包产气。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适用的沼气池型,力求建池成本低、产气率高。要加强从事沼气利用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保证沼气利用工程的施工质量。要强化技术监督管理,确保建池一口成功一口。
四、规范管理,立卷建档
各地要坚持标准,规范管理。兴建单池容积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利用工程、日处理污水5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利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工程作业方案报所在地的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发现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改正。沼气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的复印件及时报所在地的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重点地区所建沼气池要进行逐户调查,登记造册,并做好有关图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加强技术的总结和推广。
五、综合利用,发挥效益
要围绕“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新型农户生活污水净化工程”。积极推广新型生活污水净化装置,把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与农村“改圈、改厕、改厨”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要加强沼气、沼液、沼渣“三沼”的综合利用推广工作,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围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沼气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或发电技术的研究与推广,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六、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各区、县(市)要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沼气开发利用的资金投入,强化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各区、县(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把沼气开发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健全和完善农村能源机构,及时充实农村能源队伍力量,狠抓沼气开发利用工作的落实。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采取邀请专家授课、提供技术资料、开展技术咨询等不同形式送技术到农户,同时加强沼气安全操作及运行知识的培训,解决农村沼气用户操作使用技术不规范等具体问题。要加强对已建沼气池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现病、废沼气池,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确保农村沼气安全使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