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 (杭政函〔2005〕77号)
时间: 2005- 05- 24 11: 0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
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

  杭政函〔2005〕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价格标准,推进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市政府决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指导价。现就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指导价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80号)规定,凡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含高层、小高层)及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城市建设时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明确“人均40+10平方米予以安置”建设的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用房,适用本指导价。
  二、使用说明
  (一)本指导价仅用于征地拆迁时,征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安置协议上标明的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安置价格。
  (二)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竣工后,由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算审计,并将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审计价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审定后确认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需予以公示。
  综合价是指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因抵扣货币安置费用而根据地段增加人均30—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指标的购买价格以及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涉及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的购买价格。
  (三)凡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审定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低于当时签订安置协议时标明的安置价格的,实际结算价格按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执行。反之,实际结算价格则仍按协议安置价格结算。
  (四)实际结算价格高于协议安置价格并以协议安置价格结算的,其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与协议安置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属各区建管中心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纳入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内综合平衡;属其他建设单位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由建设单位自行平衡。
  (五)凡于本次公布指导价下文之日起至下次公布指导价下文之日前时限内核发的集体土地拆迁许可证,根据其签订的安置协议均按本次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六)各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在年度指导价的基础上,可结合房屋楼层与朝向制定具体的差价率(楼层、朝向差价率的代数和为零),在结算时辅以差价率进行结算。
  三、其他
  (一)为大力推广和加快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各区政府可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建安价的具体优惠指导价,并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但各区成本价和综合价的指导价不得优惠。
  (二)凡征地拆迁单位不自主建设拆迁安置用房而委托各区建管中心建设农转居多层公寓用于安置的,其被拆迁人安置价格按本通知有关精神执行。征地拆迁单位按本通知指导价中的综合价与各区建管中心进行结算。
  (三)非撤村建居村建设农居多层公寓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
2.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具体价格组成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建安价 成本价 综合价
多层住宅(7层{含}以下) 1191 1643 2900
小高层住宅(8-12层) 1547 2009 3288
高层住宅(13层以上) 1714 2182 3472

附件2

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具体价格组成

类  别 建安价 成本价 综合价
1、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  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9、房屋拆迁补偿费    

  注:1、征地补偿费的分摊金额,按平均容积率1.5和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等级开发性安置方式的综合补偿标准进行分摊计算。
2、为减轻入住人员负担,成本价中暂不计入多层公寓建设用地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3、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其建设费用不摊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