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台《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民建房点多面广、成规模建房的特性日益显现。为更好地集约用地,营造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规范办事程序,确保农居质量,使农民建房做到有法可依,更好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2、《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
3、《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答:杭州市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内(不含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的农民自建住宅适用本办法。
4、农居建设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必须依图施工和有证(资质)施工,并坚持一户一宅。农居点以低层联体式农居为主,原则上由村委会统建。
5、为何鼓励和推广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
答: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可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建筑物质量安全,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易于营造舒适、优美环境,从而综合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多层农居建设管理按我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集中申报建设,并由其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内公用设施配套,市政府负责小区外部市政配套,从而既保证了相关基础设施的配套到位,又减轻了村集体经济因农居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投入。农居多层公寓今后可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经有关程序还可以上市交易。
6、新农居点为什么原则上应由村委会实施统一建设?
答:统一建设的农居点,既节省了村民个人在建房上的精力投入,也因工程量上规模而易于选择较好的施工单位,从而降低单位造价,提高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农居点建筑外形、层次高度、色彩、外墙材质等可以统一,达到整体建筑的的整齐美观。
7、农居建设有什么标准?
答:农居建设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宅基地用地面积(含主房、附房和庭院用地):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主房、附房等建筑占地面积应控制在规定宅基地面积的85%以内。
(2)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4米,上人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2米。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均各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8、如何控制人口资格标准?
答: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农业人口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1人计算;其他非农业人口减半。未婚独生子女凭证可按2人计算。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均属农业人口)尚未有子女的,凭结婚证可享受4至5人户的有关面积标准。
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和回村落户的高校、中专毕业生、转业复退军人,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以及服刑人员,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已享受过承租公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解困房和货币分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待遇的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9、为什么要编制、审批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答:编制和审批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该农居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避免今后因城市建设影响而重复拆建;其次,有利于将农居点内各幢农居建筑组合排列,确保日照和间距率;第三,使该农居点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建配套在规划阶段能及早得到落实、明确。
10、农村私人建房大致需经哪些程序?
答:主要有以下程序: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核发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农居施工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居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申报开工、实地放样、开挖基槽;申报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11、农居发生违法建设,由哪些部门负责管理?
答:视违法建设的情况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农居,以及建新不拆旧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罚。
(2)未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违反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要求建设农居的,由区政府责成乡(镇)政府进行处罚。
(3)无相应资质承担农居施工或无有效施工图组织施工的,由区建设局进行处罚。
(市建委、“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