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的政策问答
时间: 2005- 04- 21 10: 55 来源: 浏览次数:
  1、出台《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它有何依据?
  答:
为切实解决杭州市区农居危房修缮和临时安置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居住安全,我市出台了《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主要依据有《城市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凡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之江度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撤村建居区域和非撤村建居区域的农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其修缮、拆除、翻建等适用本办法。
  撤村建居区域指市政府按有关程序批准同意撤销行政村建制、建立居民社区建制的试点村范围。目前我市市区(不含滨江、萧山、余杭区)共有155个撤村建居试点村。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之江度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农居执行本暂行规定,西湖风景区内农居按《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为什么需要危房鉴定?
  答:
根据市安全鉴定所统计,我市近年来由农居所有权人委托鉴定的农居共有7000多幢,其中仅1%左右的农居属真正意义的危房(即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建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为节约资源、资金,必须对申报的农居进行鉴定,区分属必须拆除的危房或修缮后继续使用的农居。
  4、农居危房分哪几类?在管理上有何不同?
  答:
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大中小修等技术手段处理后可继续居住的,予以修缮。二是不能通过修缮手段解除危险的,按其所处区域区别对待:属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区域内的危房,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危房户采用临时住房过渡,今后一律入住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属非撤村建居区域的,在规划农居点内复建;非撤村建居区域内确有特殊情况的,在原址按原宅基地规模、原面积和原层次高度并依照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予以翻建。
  5、危房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答:(
1)农居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出危房鉴定申请。对原建设时无施工图、无施工资质、无验收备案的“三无”农居,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后方可提出危房鉴定申请;(2)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和具体处理意见,并抄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6、危房修缮有哪些程序?
  答:(
1)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具体处理意见中,属修缮或加固类的农居危房,由房屋所有权人凭鉴定报告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修缮申请,并提出具体修缮措施或方案;(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同意修缮措施或方案的,房屋所有权人方可进行修缮;(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人对修缮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4)修缮完毕后,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核验申请,经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
  7、危房户申请临时过渡住房的程序有哪些?
  答:(
1)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具体处理意见中,属应拆除的农居危房,由房屋所有权人凭危房鉴定报告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的书面申请;(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同意后,安排危房户入住临时过渡用房;(3)危房户入住临时过渡用房后1个月内,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原危房建筑。
  8、申请翻建应符合哪些程序和规定?
  答:
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具体处理意见中,属应拆除的农居危房,其所在村为非撤村建居村且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临时过渡以及规划农居点尚未批准的:(1)由原危房户提出翻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附原危房建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及“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翻建”的书面承诺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同意后,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查;(3)区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建房用地审查情况在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4)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资源局凭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核发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5)原危房户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农居施工图,向区规划分局申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6)申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原危房户持该证、农居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9、农居翻建的开工、施工和竣工,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
办完翻建相关手续的原危房户,在农居开工前,向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派员赴现场实地放样,监督开挖基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农居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区建设局予以备案。区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巡查。农居施工结束后,应报区规划分局、建设局、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农居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农居,由区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10、过渡用房在建设和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答:
主要有:(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有关规定建设过渡用房。(2)各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进行批后监管。(3)过渡用房层次以2至3层为宜。4人以下户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户,5人以上户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户。(4)过渡用房水电费等由临时过渡户自行承担。(5)过渡用房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6)严禁擅自改变过渡用房的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