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05- 12- 21 03: 5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相关问答

  1、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答:《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市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工资”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方面内容。
  2、企业为什么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国家企业工资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分配格局。建立平等协商工资制度,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内在要求。企业自主分配并不等于自由分配,国家从分配主体退出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因此,在企业内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企业经济发展和利润增长的基础上得到适度的增长,从而形成“双赢”的利益格局。
  3、什么是工资协议?
  答: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企业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第9号令)已明确规定,“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应主要围绕企业内部的工资问题开展平等协商。《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当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制度、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其幅度;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协议变更解除的程序;工资协议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5、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如何进行工资协商?
  答: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职工方代表的产生应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的指导下,由企业职工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作为被大多数职工推举的协商代表,同样可以与企业方开展工资协商工作。
  6、工资协议的报送和审查有哪些要求?
  答: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形成一致意见后,企业方应制作工资协议草案。在制作草案时,可以参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协议参考文本,也可以结合企业协商实际情况拟制。协议草案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盖章签字后,于7日内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根据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需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审查的资料包括:工资协议申请表、工资协议以及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协商原始记录及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一式三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工资协议文本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资格、工资协议内容、签订工资协议的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7、工资协商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按《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本着“地位平等、依法据理、有理有节、统筹兼顾”的要求,既要兼顾职工的利益,又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协商中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预见情况的,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因协商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8、工资协议文本如何制作?
  答:《办法》明确,工资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为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了工资协议的参考文本。企业可结合实际,围绕协商确定的主要议题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文本的内容应突出协商确定的重点事项、明确措施和指标,合法合情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9、工资协议履行过程中能否变更、解除和终止?
  答:生效的工资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为规范工资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行为,《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一是工资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协议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是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10、为何要完善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检查?
  答: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协商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保证工资协议正常履行的监督机制。工资协议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协商双方组成的本企业工资协议履行监督小组负责。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和协商处理。同时,还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如何协商工资水平?
  答:目前,在一些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低、以体力或手工操作为主的企业或工种,更多地实行计件工资制。它主要是根据职工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者作业量,按照一定的计件单价来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在这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重点协商解决职工的工作时间及确定合理的计件单价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按时足额支付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部分的劳动报酬。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本企业岗位(工种)合理的计件单价。
  12、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工资协商或者侵害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平等协商制度的建立,规范和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1)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予以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协商的;
  (2)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3)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4)企业方未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协议的。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