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杭价检〔2005〕235号)
时间: 2005- 11- 22 03: 1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价检〔2005〕23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社发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收费管理,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浙价检〔2003〕70号)和《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医疗机构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单位、规格、零售价、生产厂家等,并明示是否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有关情况。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按下列要求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医用材料价格和药品价格公示,增加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透明度,以保证就诊者对所付费用的知情权。
  1、医疗机构应将常用的药品零售价格、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按公示的内容在医院收费窗口、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形式以电子显示屏、价目表、价格牌等为主,同时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供患者查询详细全部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暂时没有条件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的,可用其他方式明示(如本子式),具体格式见附表。医疗机构的咨询台或导医处应备有本院所有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价格本,供患者查询。
  2、门诊挂号费(含专家门诊、急诊)、诊疗费在挂号处用价目表明示;医疗服务价格的常用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执行科室、病房和收费处用价目表明示。
  3、特需医疗服务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用价目表公布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应按下列要求向病人提供各类收费结算明细单。
  1、对门诊、急诊病人必须提供门诊、急诊收费明细清单。收费清单上应明示患者所发生的各类医疗服务及药品的单价、规格、数量和总价,并将明细单清楚打印在收据单据副联上。
  2、对住院病人每日发生的各项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自制制剂、检查、化验、治疗、手术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各类特需服务的明细内容等,要求逐日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
  3、未出示明细清单或未列入明细清单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四、医疗机构的营养食堂、商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使用商品标价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五、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贯彻实施
  1、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并设立价格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实行价格自律,准确记录和保存所提供服务的全部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2、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配合政府出台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顺利实施,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工作,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查处。市物价局将对各地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常用药品价目表(价格本)(略)
     2、主要医疗服务价目表(价格本)(略)
     3、常用医用材料价目表(价格本)(略)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