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标价方式监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价检〔2005〕23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标价签监制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以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标价方式监制工作的通知》(浙价检〔2004〕186号)的精神,现将我市标价方式监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中所称监制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即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明码标价的管理、标价方式的监制以及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采取属地管理,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明码标价的管理、标价方式的监制以及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进行监制,除省、市对部分行业明确的标价方式外,其他需要统一规范其标价方式的行业,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告后在本辖区内实行。
四、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标价签式样和标价内容公布制度。市物价局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确定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在杭州价格网(www.hzjg.gov.cn)公布。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的标价签式样和标价内容,自行选择印制单位印制,也可以自行选择购买。
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印制“价格监督电话:12358”字样的标价签。对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继续印制和使用加盖有“监制章”或印制有“物价部门监制”字样的标价签。对已经印制的加盖“监制章”或印制有“物价部门监制”字样的标价签,各经营者可以继续使用至2006年5月底。
杭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