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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 ||||||||||||||||
时间:2005-10-13 03:0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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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杭政[2003]7号、杭政[2005]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资金是政府为了切实解决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而给予的专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各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障支出。具体包括: 1.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内劳动年龄段以上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包括前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3.购买银行支票等手续费支出。 二、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经费和工作业务经费的支出,不得用于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事业发展支出。 三、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杭劳社险[2003]259号文件规定,在银行开设专门的社保资金专户,该账户主要用途: 1.接受市、区财政拨付给各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30%的补贴资金; 2.支付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社会保险支出; 3.利息收入并入补贴资金。 四、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账簿,专人负责,单独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定期将补贴资金的收支情况向本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补贴资金的审核。对没有开设社保资金专户的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其开设社保资金专户后才能拨付补贴资金。 六、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要加强各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确保补贴资金规范使用,切实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