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5- 01- 25 09: 53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办发〔2004〕14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4〕6号)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和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积极筹措相关经费,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也有少数企业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特别是有些企业以退休人员已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为由,减少企业退休人员原有的福利待遇,损害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认识

把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实行以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减轻企业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企业退休人员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杭州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功臣,也是我市当前相对困难的特殊群体。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关心体贴企业退休人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打造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社会化管理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应继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政治上、生活上继续关心和帮助本企业的退休人员,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继续关心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和生活

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在企业工作,与企业建立了十分深厚的感情。目前,虽然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已经逐步移交给街道(乡镇)、社区,但是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仍要一如既往地发扬敬老尊老传统,继续加强与企业退休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尽力解决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问题;要向他们通报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尽可能创造条件,支持和配合街道(乡镇)、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适合老年人参加的公益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认真落实企业退休人员有关待遇

适当调整涉及企业退休人员的相关政策。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可在门诊约定1家医院的基础上,再增加1家约定医院(其中1家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在1个自然年度内因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标准只计算1次;参加门诊统筹和医疗互助救济的退休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费用超过5000元的,就可以给予救助。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管理服务工作由街道(乡镇)、社区承担,部分统筹外项目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代发,原由企业发放的其他待遇仍应由企业负责落实。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及有关福利待遇等,继续由原渠道支付;统筹外未实行代发的项目继续由企业支付。企业原为退休人员落实的订阅报纸、安排体检等待遇应继续保持。总之,企业不能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降低、取消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四、共同配合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企业要密切与街道(乡镇)、社区的联系,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衔接和管理服务工作。企业要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整理及补充、完善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丧事服务等工作。企业要通过与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共建的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企业原有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设施,要采取划拨、使用权转让、优惠租用等方式,交给街道(乡镇)、社区管理和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各街道(乡镇)、社区要认真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对企业和退休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市的各项经济社会改革也处于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群策群力,认真总结经验,狠抓工作落实,共同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