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4〕113号)
时间: 2004- 09- 21 09: 4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4〕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精神,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杭州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0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艾滋病防治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区、县(市)要建立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的组织体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筹协调。要根据《杭州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0年)》,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工作方案,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督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和科普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新闻单位要将艾滋病预防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列入宣传重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制订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每年艾滋病宣传日负责制作特别节目或特别报道。杭州电视台要会同市卫生局至少在一个频道设立固定栏目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节目;杭报集团主要做好在杭州日报上刊登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稿件的工作。电台、电视台和杭州日报每周不少于一次播放和刊登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全年平均计算)。各地有影响的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防治艾滋病、性病的文章和公益广告。
卫生部门要制定全市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加强对各部门和单位艾滋病防治师资力量的培训,提供宣传资料。帮助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相关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环保部门要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对医疗废物处理专业部门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学生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并将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初级中学健康教育计划。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要负责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开设专题讲座。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旅游和劳务输出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向旅客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等知识。车站、码头、边境口岸等旅客集中场所要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预防和无偿献血知识。加强对出国、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及促进生殖健康等教育工作。
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对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相关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旅游、贸易、文化、体育等部门要督促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庄、歌舞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画,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社区)活动,要在主要道路显著位置设置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积极开展“无毒社区”、“艾滋病综合防制示范区”等活动。各级党校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策略和方法纳入培训课程。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落实相应措施,提高无偿献血率。采供血机构必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严禁使用,以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切实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做好一次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要加强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和物品器具的消毒以及宾馆、饭店提供安全套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包括艾滋病、性病体检项目的健康检查;对可能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器具进行严格消毒,并加强督促检查。宾馆、饭店应在每间客房为住宿人员提供安全套。
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用于人体的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必须进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严禁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和实验室用具必须严格消毒,牙科取消无菌持物钳,实行塑封单包装,对医疗卫生废弃物要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以买卖、出租、出借、承包、合作等形式转让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或场所。
  药监部门要做好治疗艾滋病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生物材料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吸毒贩毒、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卫生、药监等部门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和推广工作。对艾滋病抗体检测呈阳性的羁押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不得随意释放;对羁押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由当地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并负责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监护工作。在押犯罪人员中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羁押单位应及时通知羁押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羁押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歌舞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行为干预工作。对吸毒、同性恋、暗娼等艾滋病高危人群开展使用安全套、美沙酮维持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清洁针具交换试点等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各区、县(市)要利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在街道、社区、娱乐场所、公共厕所等地设立安全套自动售货机,特别是在外来人口较集中的区域增加安全套售货机。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进一步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和实验室检测网络以及质量控制系统。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等场所要开展对被羁押和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性病检测工作。对查获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人员,公安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性病强制性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输血人员、孕产妇实行艾滋病检测,倡导包括艾滋病、性病检测在内的婚前体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性病监测点,开展对艾滋病、性病的监测工作,要有计划地对吸毒、性乱人群和监狱犯人进行艾滋病、性病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艾滋病、性病疫情监管工作,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核实、检查、指导和上报工作。待全省艾滋病、性病疫情公布后,市、区县(市)卫生部门可公布当地艾滋病、性病疫情。
  四、落实救治政策,开展关怀救助
  根据艾滋病流行实际情况,有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地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实施医疗照顾和关怀,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生存的良好环境。积极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关怀活动,建立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关爱家园”,为他们提供社会关怀的温暖空间。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在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发生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个人档案,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列为低保对象,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医疗救助;对艾滋病患者的遗孤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保护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性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部门应提供法律援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咨询室,设立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开展艾滋病、性病咨询工作,对自愿前来检测艾滋病的人员实行免费咨询和筛查。
五、增加财政投入,动员全社会参与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艾滋病、性病疫情及发展趋势,安排防治专项经费,将监测、检测、药物治疗、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等费用,以及艾滋病监管、防治人员(包括感染艾滋病、性病违法犯罪者羁押场所中的监管民警、防治人员)必要的防治津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具体方案另行制定),保证防治工作需要。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备艾滋病防治有关人员,加大对不同层次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等人员的培训。
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青妇、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