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门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
2、是否可以先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再领取卫生许可证或者两者同时进行?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才可以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证应定期由发证单位年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卫生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3、经营户怎样申请卫生许可证?
答: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提供经营地址平面图、工商部门登记字号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合格后,领取卫生许可证。
4、对食品从业人员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到单位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消费者发现食品卫生质量问题时应如何投诉?
答:食品卫生质量问题是指食品受污染、食品变质腐败、销售过期食品、标识不全或不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食品卫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对一些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可能跨地区或当地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投诉时应提供以下内容:①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②被投诉方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③投诉的理由、事件发生经过、受损害情况以及相应的实物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我市投诉举报电话如下:杭州市卫生监督所(86411262)、上城区卫生监督所(87026904)、下城区卫生监督所(87702844)、拱墅区卫生监督所(88324351)、江干区卫生监督所(86463911)、西湖区卫生监督所(56363304)、滨江区卫生监督所(86684633)、萧山区卫生监督所(82725505)、余杭区卫生监督所(86224999)。
6、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应如何报告?
答: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对下列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行紧急报告制度:①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③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④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食物中毒事故。
7、消费者购买猪肉等肉类食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发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投诉?
答:购买肉类食品应到正规的市场,选择肉质有弹性、色泽正常的产品,并应注意肉店有无卫生许可证、肉皮上有否加盖检疫合格图章。发现质量问题可与市场协商解决,也可向杭州市生猪定点办督查大队举报(电话:87061250),或向当地的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农业或卫生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投诉时应注明市场和经营户的名称。
8、我市为什么禁止销售、食用“毛蚶”?
答:由于“毛蚶”在养殖的过程中有富集病菌的生物学特性,副溶血性弧菌、甲肝病毒等致病性微生物的带菌率较高,是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甲肝爆发等疾病的常见载体,为防止这些疾病的流行,我市出台市政府规章,常年禁止在杭州市区域内销售、食用“毛蚶”。
9、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有何规定?消费者如何鉴别保健食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应有保健食品标志图案,为天蓝色(俗称蓝帽子),并标注批准文号,表示方法一般分为二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保健食品的上行应为“卫进食健字( )第号”。
鉴别保健食品的真假可从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做初步判断;其次,可上卫生部网站进一步查询该批准文号是否存在,保健食品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标签上的内容相一致,内容是否真实,说明书上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介绍产品的保健功能,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疗效;最后,消费者可以到卫生监督部门咨询。
10、国家对定型包装食品有何规定,消费者购买时应注意什么?
答:定型包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者以最小销售单位的剂量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的标识应该清楚,容易辨别,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注意选购的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其他方面如产品包装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气、缺损等其他明显感官异常。
(市卫生监督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