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2004年4月13日)
市委办〔2004〕5号
根据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的要求,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工作,以切实解决失土农民的生活与就业,落实同城同待遇。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是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十大工程”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6号)精神,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实施第三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用创新的思路组织好、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范围界定
在近期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部分村(名单附后)进行第三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撤村建居范围内结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全面推行城中村改造。
三、政策措施
1、强化规划先行的理念。市规划局应抓紧时间完成154个撤村建居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确保控规在撤村建居地区的全覆盖。
对一些确有原因暂未审批的控规,就其中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规划局应先行予以定点和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确保不影响各项目的审批与建设进度。
2、抓紧启动第二批53个撤村建居村(除杨公村)的农用地征用工作。在市政府落实土地征用资金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应抓紧报批指标的落实,农用地征用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全面启动。
3、切实解决10%留用地问题。市规划局应在4月底前完成第二批53个撤村建居村(除杨公村)的10%留用地布点规划的核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月底前以村为单位完成10%留用地指标数的核定工作。在5月底前,各村使用10%留用地的建设项目可暂预支指标,具体预支指标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4、规范和加强社区管理。第一、第二批撤村建居后的社区,于4月底前全面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各区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应确保撤村建居地区各类设施养护资金的落实。市、区、镇三级共同承担的社区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予以监督落实到位。
5、城中村改造是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确定的“新十大工程”之一,城中村改造确定的项目列入市级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同时为便于各区解决启动资金,加快实施进度,城中村改造采取“先易后难、先赢后补、赢补结合”的原则分步实施。
(1)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区域范围全额返还给各区政府,并由市财政调度各区启动资金3000万元,在今后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扣还。
(2)在规划许可且尽量不占用农用地的条件下,城中村改造范围周边适当增加部分用地,统一改造后综合平衡。
(3)合理确定农居安置面积。考虑到原农居住宅的合法批准面积在各区执行的标准不一,且普遍大于人均40+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的情况,各区可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中村改造中多层公寓的安置细则,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下简称市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农转非居民自行承担。并按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给予办理房产证,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予发放使用权证,不发房屋产权证。
(4)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村,原在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所发生的费用,由当地区政府进行审计后在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内平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修规编制经费,在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内列支。具体由市规划局商各区建管中心进行处理。
凡非第一、第二批101个撤村建居村中已委托设计并曾上报规划部门审批的低层联体农居修建性详规,其中因政策调整而不能进行低层联体农居建设的,给予相当于设计费的经济补偿,在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中列支。
6、妥善解决农转非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下发之前已办理农转非、但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居民,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纳入“双低”保障体系的具体方案。就今后纳入“双低”保障体系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个人或集体经济自愿提出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且承担相应增加费用的要求,应予同意纳入,其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对一次性缴纳后纳入基本养老或“双低”保障体系的农转非居民,杭政〔2003〕7号文件中提及的30%市政府补贴仍补贴给村集体经济或个人。
对各村农转非居民中已超出退休年龄、无法纳入“双低”保障体系的,市里将出台原则性意见,给予一定补助。
7、关于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用地,各区建管中心应支付征地补偿费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征地补偿分摊的费用应计入农转非居民购买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安价、成本价和综合价中。
建安价、成本价和综合价的价格标准,由市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物价局、房管局按年度公布指导价。
8、加强现有农民出租自建房的管理。为控制农居点中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市房管局、市地税局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8号令)。对出租房用于商业经营用途的,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管理意见。
9、简化多层公寓项目和城中村改造的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定政策、控制规划,除涉及土地审批外,其余各项审批手续均下放由各区政府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10、各区政府可在市政府有关撤村建居、多层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11、由市建委牵头,就全市集体土地上的自建、联建“三违”住宅进行一次清理,提出解决方案。
由市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就第一、第二批101个撤村建居村的历史遗留个性问题,个案专题研究处理。
由市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就城中村改造和多层公寓建设中涉及的城市世袭居民户进行专项调查了解,提出解决方案。
附件:
杭州市列入第三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的村名单
(共计43个村)
下城区
石桥镇
1、华丰村
2、石桥村
3、永丰村
4、杨家村
江干区
丁桥镇
1、丁桥村
2、后珠村
3、长睦村
4、大塘村
彭埠镇
5、云峰村
6、御道村九堡镇
7、八堡村
8、牛田村
9、格畈村笕桥镇
10、花园村
拱墅区
祥符镇
1、陆家圩村
2、花园岗村
3、方家埭村
上塘镇
4、皋亭村
5、瓜山村
西湖区
三墩镇
1、吉鸿村
留下镇
2、西穆坞村
3、杨家牌楼村
4、东岳村转塘镇
5、桕联村龙坞镇
6、大清村
杭州经济开发区
下沙镇
1、头格村
2、中沙村
3、上沙村
4、下沙村
5、松合村
6、新元村
7、东方村
8、湾南村
9、元成村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西湖街道
1、茅家埠村
2、双峰村
3、九溪村
4、梵村
5、梅家坞村
6、龙井村
7、杨梅岭村
8、翁家山村
9、满觉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