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什么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租?
答: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租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2、实行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目的和原则各是什么?
答: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的。它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
3、此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杭政办〔2004〕2号文件规定,此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适用范围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直管公有住房。
4、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5、有哪些情形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二)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三)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四)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五)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六)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七)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八)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九)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6、对公有住房的受让人有哪些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一)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二)受让人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
7、对受让、受租有哪些优先权规定?
答: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两户并租(住)的,另一户或同户其他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和优先承租权。
8、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办理转让转租有哪些程序?
答: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地点:杭州市耀江广厦A座三楼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受理点(延安路126号)〕
(二)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收购的,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三)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转让方提供的资料:(1)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具结书(需经过公证);(2)租赁证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转让转租协议书原件(自签订之日起十天内有效);(4)受理当月租金发票;(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经过公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让方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受让人提供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收件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
(四)缴费领证。
9、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转让转租办理期限为几天?
答: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转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审批工作。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凭《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地点:耀江广厦A座三楼)办理缴交收益金手续和领取租赁证。
如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转让转租管理规定的,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将在8个工作日内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凭《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领回申请材料,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退件单》。
10、转让转租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时,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按成交价格20%的标准向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人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收益金。
转让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转租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转让转租收益金由转让转租人一次性缴纳。
11、拆迁时自行出资扩面的部分是否计收收益金?
答:原承租人拆迁时自行出资扩面的部分,该部分面积转让时不计收住房使用权转让收益金,受让人继续享受原承租人所享受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12、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哪一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答: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依据《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有偿取得的,其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转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不计入受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13、承租人擅自转让转租的,应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擅自转让转租的,产权单位有权中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房管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