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出台《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有何意义?
答:《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总体运行比较平稳。但是,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有些问题逐渐出现。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改方案运行的实际,修订了第189号市政府令,出台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政府立法形式,使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办法》从参保缴费、个人帐户、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及医疗救济等方面作了修订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向困难人员倾斜的政策精神,是市委、市政府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重要举措。
2、《办法》与原《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相比,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1)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参保形式,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增加了解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
(3)增加了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方面的内容。
(4)调整了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内容。
(5)调整了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的内容。
(6)调整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7)调整了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8)取消了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9)增加了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条款。
3、《办法》调整后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何规定?
答:(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9%。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
(2)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15%。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后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7.5%。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就业援助证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4)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每人按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破产、歇业及改制单位已按规定提留医疗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属参保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纳,其中,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4、《办法》对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划帐基数有何规定?
答: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的,按本人上一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的,按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的一定比例,从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划入5.8%;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划入6.8%。
5、调整后的《办法》对门诊起付标准有何规定?
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含定点药店购药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在职人员1000元;实行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4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0元;其他退休人员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350元。
6、《办法》对住院起付标准有何规定?其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办法》规定,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但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
为减轻多次住院和患有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标准的100%计算,第二次按规定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按规定标准的50%计算;对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计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办法》将最高支付限额从4万元调整为8万元。
7、哪些人可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原《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捆绑式”管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其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8、为何要征收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答:设置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降低退休人员比较少的企业的缴费压力。《办法》规定,退休人员每人以上一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9、退休人员门诊统筹中的约定医院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约定医院的管理办法,约定医院由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协议后确定。
10、《办法》对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问题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个人当年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扣除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部分,由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给予解决,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解决。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