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39/2004-246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房局〔2004〕318号 | 成文日期: | 2004-12-20 |
发布单位: | 市住保房管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于2004年12月16日批转的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杭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需通过杭州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后发放“企业识别卡”,开发企业凭“企业识别卡”相关帐号和密码进入网上操作系统。
二、网上操作系统开通及备案操作时间为每日8:30~20:30。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批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最小以自然幢为单位,并在申领预(销)售许可时一次性报批项目总房源,包括可供预(销)售房源、自留房源、拆迁安置房源、物业配套房源、社区用房房源、超规划批建面积房源以及限制房源等。对商品房预(销)售房源权属情况进行有偿查档审核确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可以保留部分房屋出租和自用,但保留的房屋应当明确具体的房号,网上备案类别为自留房源。确定为自留房源的在项目初始登记前,不得上市预(销)售,网上操作系统不予备案。在项目初始登记后,自留的房源需销售的,应先办理注销手续后再申请办理销售。
五、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实行预告制度。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情况和相关信息进行预告,预告内容包括商品房预(销)售销售单位名称、楼盘名称、项目坐落位置、核准面积、房屋性质、售楼部地址、电话、预(销)售开盘时间等。预告期为三天,预告结束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许可信息和网上操作系统同时于当天8:30分别公布和开通。
六、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包括预告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预(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签订订(购)房协议,也不得收取定(订)金,包括变相收取定(订)金。对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的购房要求。
七、在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当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需要变更具体内容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经合同变更备案核准后,网上操作系统将进行相应调整变更。
八、在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经注销合同备案核准后,网上操作系统将对注销合同备案房源及当事人和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三天公示。三天公示后,该房源恢复网上可售状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即预订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自签订定金合同十五日内应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超过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注销。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将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对同一房源连续预订两次以上的,网上操作系统将进行相关信息公示。
十、对违反商品房预(销)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网上操作系统将建立诚信档案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