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发〔2004〕6号)。
2、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生产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3、什么是职工?
答:职工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这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措施,确保职工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6、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在杭的省、部属各类企业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向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在杭的省、部属各类企业职工直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7、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8、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是多少日?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单位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10、应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杭州市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和在杭的省部属单位职工向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一式四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原始病历等相关材料。
12、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是多少日?
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13、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4、发生工伤待遇支付的争议怎么办?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雇主是自然人,雇佣的雇工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处理?
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赔偿争议,首先找发包单位协调解决。不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规定处理。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