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也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层文化建设实行“分级管理,以区、县(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基层文化建设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扶持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建设。
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基层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筹措建设和活动经费,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抓好基层文化建设。
镇(乡)和街道具体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基层文化建设规划,筹措建设和活动经费,改善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村和社区要在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基层文化建设的任务
(三)今后3年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提高群众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文化发展环境。基层文化工作的重点在社区和乡镇,丰富和活跃农村的文化生活是我市基层文化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基层文化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阳光工程”加以实施。全面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和文化队伍建设,丰富和拓展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到2005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基本完成市、县(市)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社区阅览室等各级社会文化设施网络的建设和改造任务,以此作为抓手,让广大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能够充分享受文化生活。基本建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实现基层文化活动经常化、大众化、特色化,满足人民群众经常、就近、有选择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主要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要加大创建文化先进区、县(市)活动的力度,继续实施省、市东海明珠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五)认真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和开发各类文化资源,传播先进文化和现代科技知识,提高文化资源的共享水平。各地财政要合理安排资金,统筹规划,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基层文化信息网络建设,尽快把优秀文化资源送到基层。
(六)继续开展文化下乡活动。鼓励各级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新华书店等文化单位,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到基层,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积极拓宽思路,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形式。
(七)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建设。充分发掘利用各类历史文化艺术资源和人文资源,提炼和打造杭州民族民间文化精品,提倡和推广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特色社区和楼群等做法。市级宣传文化部门每年抓好1-2项标志性、示范性、精品式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逐步形成自己的文化品牌;各区、县(市)应结合各自实际,抓好特色文化活动,努力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乡镇、街道和社区应抓好阵地活动,使先进文化进入村落、社区和家庭。
(八)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演出、娱乐、网吧及文物流通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依法保护文化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各种文化侵权和非法活动。进一步加强区、县(市)文化执法力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增加经费投入,落实基层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九)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各级政府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要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的投入,增加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群艺馆、图书馆等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对其日常工作经费及事业发展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其中在宣传文化建设资金中列支100万元。150万元用于省、市“东海明珠工程”达标补助,其余用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优秀民间文化资源的发掘和保护等(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除外)。
(十)大力发展民办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设备设施建设的捐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革命历史纪念馆、体育场馆等为青少年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的同等待遇,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文化项目,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十一)公益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重点投入资金,优先安排项目和用地指标,符合划拨目录的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配套规划文化设施。因城镇(区)改造拆迁的文化设施按城市规划同步建设,原文化设施用地上的收益应全额用于新的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可全免或减半缴纳各项建筑和城镇(区)建设配套费用;文化设施建设用地转让开发获得的土地级差地租应全额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设施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
(十二)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金融服务方式,提供方便高效的贷款、结算、咨询、理财等综合服务,支持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文化单位可凭经营性资产、政府用于文化设施建设的拨款和置换的土地,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四、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素质
(十三)乡镇、街道要完善集宣传、文化、体育、广播、科技、教育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宣传文化机构,定好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将文化机构工作人员长期借用到非文化岗位工作。要强化文化站功能,健全文化站工作人员网络。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文化站(室)的干部量化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各类基层文化单位的岗位职责,形成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十四)努力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目前乡镇文化站人员老化、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引进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年轻人才到乡镇文化站工作。充分调动市、县各级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市艺术学校、市群艺馆、市图书馆应开设与基层文化相关的专业培训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五)深化基层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逐步推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推进基层文化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五、优化文化资源配置,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综合利用率
(十六)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发展和镇(乡)行政区划调整,统筹综合文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实现文化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共享。切实加强各类文化设施的管理,努力提高利用率。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要尽可能开放内部文化体育设施,为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六、加大考核力度,把基层文化建设列入目标责任制
(十七)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督查,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区、县(市)和文明乡镇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提高其分值。每年各地要对基层文化建设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市里将组织基层文化建设督查组对各地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作出评估分析报告,以推动基层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