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单位
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计委、公安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工商局、财政局、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市计委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2003年是全国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快速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的精神,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和中专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作用是我市实施人才战略和新世纪人才工程的需要,关系到我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中的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实现大中专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市属各高校和中专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他们到基层单位、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工作,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其他用人单位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科技经济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要积极给予支持,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提供帮助和指导。
二、政策调控、市场导向,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继续采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方法,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自主择业和创业。
1、大力引进高层次、高学历的毕业生,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愿意来我市工作的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择业。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就业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国家机关录用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原则上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本年度有在编人员退休的机关,可提前报批录用计划,实行先进后退。
2、非师范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并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9号)的有关精神,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以满足我市大中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工程对毕业生引进与储备的要求。
师范类高校本科毕业生将逐步放开就业限制,对我市教育系统需求较少的师范类长线专业和职教师资毕业生允许跨系统就业,积极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和农村基层学校就业。对杭州市本地生源较多、需求较少的中教长线专业,非杭州市区生源的引进要予以控制。
3、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生,除杭州市本地生源较多、社会需求较少的个别专业外,其它专业的毕业生,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均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4、中专毕业生系原杭州知青子女,省、部级优秀毕业生和党员毕业生以及我市“两港三区”建设、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生产一线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且专业对口的可在市区就业,其进杭落户报市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协办)审核确认。
5、浙江省内生源取得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等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来杭就业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符合来杭就业条件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可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和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劳动(聘用)合同到市人协办申请办理进杭落户确认手续。
6、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我国西部地区就业。对积极参加我国西部经济建设和到市外工作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的需要,户口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留在本市。
7、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和中专毕业生,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8、任何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高校和用人单位可视疫情适当延长就业签约时间,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已经签约的,必须认真履约,并根据情况适当推迟报到时间。
三、优化服务、简化手续,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毕业生就业中介机构。要大力应用计算机网络积极开展网上招聘,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完善杭州市毕业生就业网,逐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努力以更加多样的形式、更加规范的政策、更加优良的服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1、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经与毕业生洽谈或面试后,落实就业意向的,应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当地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鉴证,作为学校派遣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依据。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和学校都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毕业生须在《就业报到证》规定期限内到就业单位报到。
2、为推动网上人才市场发展,促进电子政务建设,市人事局今年开通了“杭州市毕业生就业网”。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各单位引进非师范类毕业生来杭就业,一般应通过网上公布供需信息、签约和鉴证,有关方面要提供优质无偿服务。
3、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可直接到杭州市教育局人事处办理。
4、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手续。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继续执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凭《毕业证书》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符合来杭就业条件的应届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经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的劳动(聘用)合同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其他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以及非应届(毕业当年12月31日以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杭落户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的规定执行。
5、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其意愿和实际情况,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两年,对县(市)生源的毕业生,也可将其户口迁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机构对其档案的保管免收服务费用。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要求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应积极指导学校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及管理工作。
6、本市生源特困家庭的毕业生,到毕业当年12月31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和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经确认后由区、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重点帮助推荐就业,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尽量予以妥善安排接收。
7、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凭《就业报到证》去区、县(市)人事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将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社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因患重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的低保条件和标准,给予救助。
8、积极为高校和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各类事业单位接收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均可实行人事代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主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服务,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接收高校和中专毕业生的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对工作累计满一年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其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手续。
9、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方面的职能作用。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培训意愿的杭州生源高职(大专)毕业生,要组织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毕业生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
10、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填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本部门毕业生需求情况,及时准确地按要求填报毕业生需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