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地 区 城镇居民月保障标准(元*/人) 农村居民月保障标准(元*/人)
一人户 二人户 三人及三人以上户
上城区 300 285 270 -
下城区 300 285 270 -
西湖区 300 285 270 150
江干区 300 285 270 155
拱墅区 300 285 270 170
滨江区 300 285 270 125
下沙开发区 300 285 270 155
名胜管委会 300 285 270 —
萧山区 263 125
余杭区 250 120
富阳市 195 105
临安市 194 92
建德市 150 80
桐庐县 180 90
淳安县 167 80
注:凡享受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其他残疾人在享受低保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凡属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如何申请低保?申请时应提供那些材料?
答: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社区居委或村委会受理)提出书面申请,属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家庭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地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接受对其有关情况的核查。
申请时,申请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登记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证明;
(五)遗嘱补助证明;
(六)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八)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九)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及介绍就业情况证明;
(十)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电话费用支出的缴款凭证;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属在职职工的应提供市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供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十三)农业家庭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十四)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其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五)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4、人户分离的家庭如何申请低保?
答:家庭成员的户籍不在同一街道或镇(乡)行政区域内的,应当以实际居住地有户籍且具有户主身份的成员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因住房拆迁等原因而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家庭,须凭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在完成核查、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申请人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审批表》转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申请人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城镇居民以申请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以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家庭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一律作为家庭收入。
6、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答:凡属无法定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家庭,按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
7、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那些权力和义务?
答: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批准的保障对象,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保障金。同时可享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的优惠帮扶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当其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手续;当居民委员会或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时,其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或参加生产的城乡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必须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8、参加公益性劳动时间如何确定?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或参加生产的城乡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必须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应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小时工资,并按实际享受的保障金数额确定相应的劳动时间;
(二)农村居民按所在村上年人均收入折算小时工资,并按实际享受的保障金数额确定相应的劳动时间;
(三)在折算小时工资时应按日均8小时计,并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
因身体状况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须凭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9、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给予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定额货币补贴,每户每月25元;(二)给予享受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及化(贮)粪池清运处置的免费服务;(三)免收婚姻登记工本费;(四)免收丧葬火化费;(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六)给予半价订阅《杭州日报》;(七)免收有线电视安装费和有线电视视听费;(八)免费办理杭州图书馆借书证;(九)给予半价办理公园IC卡;(十)子女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照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减免50%以上的保育费;(十一)子女在校读书的,免收中学(含各类中专、职高、技工学校)、小学学杂费,并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的待遇;(十二)子女就读全日制大学(含大专)的学生,按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十三)在政府主办的市级及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诊疗费(不含专家门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免交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年36元);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病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以下)住院的,减半收取注射费、手术费、护理费;(十四)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十五)承租公有住房的,其租金调整后的新增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十六)符合《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房屋拆迁时面积不到36平方米的,由拆迁单位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不少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十七)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9号)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由市房改办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 租金配租普通住房。
10、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有多长?
答:城镇居民享受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享受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如属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免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11、哪些人员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属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经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二)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不勤耕种,任田地(山林、水塘)荒芜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未经处理的,或怀孕未落实补救措施的;(四)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经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五)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 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的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七)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八)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12、什么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肢残人用车除外)的;(二)饲养宠物、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的;(三)出入歌舞厅、保龄球馆、电子游戏房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四)出入饭店、酒吧等餐饮场所消费的;(五)出资供子女择校、借读或就读私立学校的;(六)使用移动电话的;(七)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期间,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者装修(必要的维修除外)住房的;(八)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固定电话费用支出(各项之和)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低收入组”平均支出标准(以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的。
13、对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金和家庭收入增加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继续领取保障金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对于上述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民政局、“12345”市长专线电话受理中心供稿)